套丁案上訴裁決 辯方嚴重失職致上訴得直 原居民抗辯或被輕視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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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大輋村11名原居民涉與發展商合謀「套丁」被定罪,十年後的今天(23日)被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法官在判辭強調,作這決定因辯方律師有嚴重失職,他們在接手案件時,既代表發展商,又代表原居民,並由發展商的「金主」支付律師費。惟發展商與原居民本存在利益衝突,但辯方團隊卻有以發展商及「金主」利益為先之嫌,這會損害原居民的權利。法官直言這時他們所見最嚴重涉利益衝突案件,令這11名原居民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因而裁定他們上訴得直。

11名上訴人: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他們全部是新界原居民。而村屋發展商李欽培在原審時亦是同案被告之一,他被裁定罪成後,亦有申請上訴,惟他未等得上訴聆訊,已於2021年去世,法庭早前已終止李的上訴。

有部份與2015年沙田大輋村套丁案的相關人士,有到庭聽取裁決。(梁鵬威攝)
有部份與2015年沙田大輋村套丁案的相關人士,有到庭聽取裁決。(梁鵬威攝)

未向原居講及他們與李的利益衝突

案件2015年在區域法院審訊時,李欽培和11名原居民同是由大律師黃志偉代表,他們的事務律師是詹耀明。原居民認為黃和詹嚴重失職,包括兩人未有恰當向各原居民索取指示,和他們未有講及原居民和李之間涉及利益衝突,損害原居民的抗辯。

詹透露有金主支付律師費

法官指出,詹在上訴聆訊時供稱,他在原審時並非向上訴人收費,而是從一名「第三者」收款。該「第三者」曾償還李為涉案丁屋發展項目申請的按揭貸款,在案中有利益關係。

裁決結果影響金主利益

法官指,該「第三者」是李欽培的「金主」(financier),而本案的結果,亦影響到該「第三者」的利益,他們著眼於2007至2008年的法定聲明,和免費建屋牌照申請,和「套丁」是否會被檢控。根據詹的供詞,他承認此因素影響原審時的辯護理據。原審時11名原居民採取一個整體抗辯。

原審時辯方的事務律師詹耀明供稱,11名上訴人均沒有支付律師費,費用由李欽培和另一人支付。(朱棨新攝)
大律師黃志偉採納集體抗辯理據,上訴庭為這有損原居民被告的利益。(朱棨新攝)

認為個原居民的理據或影響整體抗辯

此外,大律師黃志偉也是採取同樣的抗辯理由,只是增加《基本法》第40條,即涉及保障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黃更認為個別原居民的抗辯理據,將會削弱整體抗辯理據。

原審時以整體抗辯為理據

因此,11名原居民被告在原審時,全部以整體抗辯為其理據,指他們作出法定聲明屬真確,他們和丁屋發展商李欽培達成的秘密協議,違反免費建屋牌照,只屬民事訴訟。當時辯方認為11名原居民警誡下的招認無關重要。

控方指控亦涉原居民是否真正擁有土地

惟上訴庭指,控方的案情,不是基於這11名原居民所作的聲明是否正確,控方的指控直指各原居民是否非真正擁有土地,和他們是否無意建屋自住。

原審抗辯若成功可令套丁繼續運作

上訴庭續指,原審時的整體抗辯理據,加上引用《基本法》第40條,看來是完美的抗辯保護傘(a perfect umbrella defence)。該理據可以適用於全案所有被告,包括李欽培。此舉可令「套丁」繼續運作。惟該抗辯最終未能奏效,上訴庭指,應考慮為何在原審時沒有就個別被告提出其抗辯。

辯方未恰當地向原居民被告索取指示

法官續指,大部份原居民被告雖然在警誡下作出招認,但該些招認涉及他們參與「套丁」的具體操作,但未有提及他們認為這些行為或屬「唔見得光」。法官認為,若辯方有恰當索取指示,加上當時「套丁」是公開進行,有部份原居民或會認為該些行為屬合法,或只是屬法律上的灰色地帶。法庭並無斷言這抗辯是否有效,但辯方在原審時,應該探討此可能性,但當時的辯方團隊未有這樣做,上訴庭對此表示驚訝。

原居民作供有可能李欽培不利

法官又認為,案中涉及沒有犯罪意圖為抗辯理據,而11名原居民可能會在原審時出庭自辯,但他們的作供,亦可能對李欽培不利,或損害整體的抗辯。或許因此,11名原居民曾指出,黃和詹在很早階段已阻止他們自辯這事發生。

官本案是涉利益衝突最嚴重的案件

上訴庭認為,無法駁回對詹耀明和黃志明涉及利益衝突的指控,認為沒有律師在這樣的案件中,會同時代表發展商和原居民,本案是這法庭處理案件中,涉及利益衝突最嚴重的案件,認為11名原居民未獲公平審訊,因此裁定各11人全部得直。

案件編號:CACC 42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