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辯方指2段言論無提煽動元素 官裁定本案只涉7項言論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今(9日)續,今聽取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爭議的陳詞,涉及9段李卓人和已認罪的何俊仁的言論。法官李運騰關注,有2段訪問中李和何都沒有提及「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控方則指,何提及「志同道合的朋友」,可以推論出何鼓吹「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另指支聯會一貫做法是藉着任何時事議題,「兜個彎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法庭考慮後,裁定其中7項言論可以指證同案被告。
法庭今聽取控辯雙方就共謀者原則適用性的陳詞,法官李運騰指,控辯同意控方有責任提供合理證據有串謀存在,相關言行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串謀,以及共謀者原則適用於共同犯罪。
控方擬用李及何的9段言論
控方擬引用9段李卓人和何俊仁的言論,李官就其中2項言論提出觀察,涉及何俊仁在2020年七一遊行中接受的訪問,以及李卓人在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外受訪的言論。李官問控方,二人的發言與支聯會和「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有何關係,如何促進串謀。
李官指何的一段言論只是反對國安法
李官指,何在七一遊行訪問中並非以支聯會主席身份發言,亦沒提及「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訪問只是談及反對《國安法》。 主控黎嘉誼同意法庭觀察,但指何提到「志同道合的朋友」和「被打壓」,可以推論與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有關。
控方指李卓人兜個彎去批評中共
就李卓人的訪問,黎同意李沒回應記者問他怕不怕支聯會被取締,但指李很明顯針對中國共產黨來批評或作負面評論,舉例李提到不知愛國者標準由誰定下,便是對愛國者治港的負面評論,黎又指支聯會一貫的做法是藉着任何時事議題「兜個彎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
辯方指部份發言李卓人非以支聯會主席身份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相關言行無關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法庭不應採納。鄒幸彤就李卓人2020年7月1日出席美國議會聽證會的言論陳詞指,李並非以支聯會主席身份出席,該會議的主題是《國安法》,李解釋其支聯會的工作不等同他以支聯會身份行事,不等同他推動串謀。
法官只接納其中7項言行能引共謀者原則
法官休庭考慮後,准許控方就其中7項言行引用共謀者原則,除了何俊仁在2020年七一遊行中接受的訪問,以及李卓人在2021年3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外受訪的言論,法庭會在適當時候頒布書面判詞。
辯方另爭議中國憲法是否能應用於本案
沈士文下午開始中段陳詞,爭議中國憲法能否應用在本案。沈指,香港實施一國兩制,根據《基本法》第18條,除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沈續指,另一例外情況是相關本港法例提到憲法條款。
沈指香港法官沒有詮釋中國憲法的能力
沈指出,中國憲法不包含於附件三,此外就本案《國安法》22條中提到的「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沈認為香港法官沒接受過大陸法教育,沒有詮釋中國憲法的能力,同時大律師亦是接受普通科訓練,沒能力協助法庭運用全國性法律。
中國憲法不是香港法律的部份
沈重申,基於香港的歷史背景和一國兩制,中國憲法不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法庭就《國安法》22條有關憲法部份作裁斷時,只能從憲法的字面意思去理解。就控方指沒有合法途徑去改變一黨領導,沈就反駁說法有誤,因為憲法提到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可提案修憲,如果法庭裁定有合法方法可達結束一黨領導的結果,控方的檢控基檢便失敗。
指控方無傳召中國憲法專家
沈續指,控方案情已完結,大部分陳詞都涉及解釋憲法意思,但沒有傳召中國憲法專家證人,沈邀法庭只憑字面意思作裁斷,「憲法睇唔到個意思就唔好接受」。
認為控方指控非控罪元素
因為控方找不到支聯會呼籲別人要如何行動去結束一黨領導,因此指控支聯會煽動他人用非法手段去結束共產黨領導,沈形容律政司有「天才」想到沒有合法手段達到去結束共產黨領導的結果,之後再指支聯會沒叫人用修憲此合法方法。沈認為此並非控罪元素。
李官要求控方澄清所依賴的檢控基礙,是指即使修憲也不能結束一黨專政,還是指支聯會沒主張他人用合法手段如修憲去達成。控方指兩個都是基礙。
控方認為憲法序言已夠清晰
李官另指,憲法表面看來是有修憲機制,沒有「畫公仔畫出腸」不可修改憲法第1條(涉及根本制度),李官笑言2018年的修憲正是修改第1條。李官又稱,他不是受大陸法訓練,未必有能力判斷控方的陳詞是否正確,「可能要有專家意見都未定,就算控方講嘅嘢係啱,我哋要講證據。」控方重申,憲法序言已夠清晰。
李官指示控方引用案例說明憲法,並指若法庭不接納字面意思,控方或須依賴其他報告說明。
案件編號: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