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妻指鄰居噪音 後指警失職投訴至港九新界警區 現求司法覆核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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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警長之妻居於紀律部隊宿舍時,指樓上住戶在單位內打籃球及跑步等造成噪音,她受到滋擾,多番投訴不獲理,曾到天台企圖輕生,卻被拉回單位及送院。警長之妻認為警隊處理不當,並有疏於職守,向警方投訴警員處理不當,惟警方認為警員並無過失,她便到另一警區,投訴處理其投訴的小隊,卻同樣未覺有警員不當,警長妻繼而再作投訴,結果九龍、新界及警察投訴課均有作投訴,卻全未有裁定有警員有過失。警長妻不服,昨(24日)要求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王佩玲,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申請人王佩玲不服向多個警區訴後均未被接納,入稟高等法院求司法覆核。(黃浩謙攝)

指樓上單位傳出打籃球移動家具的聲音

入稟狀指,王的丈夫為時任警署警長梁世昌(音譯),二人同住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自2019年11月起,他們受到樓上不時傳出的聲音滋擾,包括拍打籃球、跑步、跳躍及移動家具的聲音,該單位的住戶同為警署警長。

王稱她曾因受噪音滋擾曾企圖輕生

王及其夫多次投訴,秀茂坪警區亦就此作調查,惟最終未有跟進。王稱她受到噪音的強烈滋擾,曾意圖在宿舍天台自殺。她在事件中極度不滿警方的作為,於2020年12月30日向投訴課投訴,並警察課九龍第4隊負責,王有就此兩度錄取口供。

王不滿圖自殺時被拉回及送往醫院

王的投訴內容包括:認為警方疏忽職守,未有恰當地處理及跟進投訴程序,當王嘗試自殺時,警員卻粗暴地把她拉回室內,並錯誤地引用《精神健康條例》把她送到醫院醫治。

投訴警失職終判警無過失

警方至2022年5月6日通知王,其投訴只被列為「須知會投訴」,即指其投訴非涉及刑事罪行,或嚴重失職,認為涉事警員並無過失。王不服,發電郵要求覆核,警方再為她進行兩個錄影會面,警隊最終維持原有決定。

向新界區投訴九龍區小隊失職

另外,王在2021年8月26日,亦曾向新界投訴警察課投訴為她處理投訴的九龍第4隊,並由新界第1隊負責。王的丈夫於2023年5月代表王跟進。同年7月,王的丈夫亦有出席錄影會面,指九龍第4隊疏忽職守。新界1隊在2024年1月4日回覆王,認為警員並無過失。

投訴再被拒轉求港島區跟進

王的丈夫在在2023年7月6日再代表其妻,就新界1隊的調查程序失當向投訴課投訴。本次投訴轉介至港島4隊跟進,其後其投訴再被列為「須知會投訴」,即未發現有嚴重失職或過失。

最終仍被裁定只屬須知會投訴

警方其後在2026年1月以信件通知王,指他們是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11章,將其投訴列作「須知會投訴」,警方已考慮過其投訴內容的細項,認為當中不涉警員過失。

認為警方決定越權及不合理

王認為警員在把她的投訴都列為「須知會投訴」,有法律上有錯誤,亦違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屬違例或越權,亦不合理,遂要求法庭下令撤銷警方決定,並她在2023年7月的投訴,列為「須匯報投訴」,及下令處長須重新考慮。

案件編號:HCAL62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