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生被指向警舉中指及叫黑警 官看片未見其事 脫非法集結罪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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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哲學系男學生,被指於2019年11月在屯門參與非法集結,作證的警員曾指男生曾舉中指,並大叫「黑警」,案件今(1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指,他觀看過涉案片段,警員聲稱觀察被告5分鐘後再進行拘捕,惟施官指片段顯示警員並非全程在觀察被告,亦未見被告舉中指及大叫「黑警」、「委任證」等,認為證據不足,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被告早前承認沒有出示身份證罪,則被判罰款400元。

被告鄭鼎楓(21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未能在穿著制服之警員黃立然規定下,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被告鄭鼎楓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資料圖片)

黃供稱現場觀察被告5分鐘

施官裁決指,負責截停被告的警員黃立然供稱,當日在現場交界處觀察被告5分鐘,見到被告舉著中指並大叫「黑警」、「委任證」等口號,黃其後兩度作出警告,惟被告未有理會。

片段顯示黃觀察時間應不足3分鐘

但施官稱,根據涉案片段,黃在案發時似乎在行人路上處理其他途人的事宜。約兩分鐘後,黃再出現在馬路上,卻沒有站著觀察被告,反而往交界處反方向步行,之後再轉身面向交界處行走。黃若在此時開始觀察被告,及至其上前接觸被告,兩者相隔不足 3 分鐘,並非黃所說的5分鐘。

未見被告曾舉中指及叫口號

現場片段所見,被告於下午接近6時在鏡頭前現身時,他並未有如黃所說地舉中指及叫口號。施官基於以上兩點,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控罪元素,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認未出示身份證罰款400元

至於被告承認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於第一時間便認罪,警誡下稱把身份證遺留在家中,但身上有回鄉證,非故意不合作。施官聽罷同意被告因疏忽而沒有出示身份證,與現場情況沒有直接關係,判罰款 400 元。

案件編號:TMCC20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