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內地婦扮已故妹妹換身份證 欲處理其房產 涉三罪判囚一年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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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內地婦,涉冒充已去世的妹妹在港申請換領新智能身份證,申請期間被換證中心職員發現其指紋與相關紀錄不符,入境處其後接手展開調查後,該名婦人承認冒充妹妹換證,並稱目的是處理妺妹在內地的房產事宜。
她因涉嫌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使用他人身份證及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而被落案起訴,昨日(12日)已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合共被判監禁12個月。
61歲內地婦於今年2月24日到屯門智能身份證換領中心,在換證期間,被中心職員發現她的指紋與相關紀錄並不相符。入境處調查人員接手調查,該名內地婦承認冒充已在內地去世的故妹妺來換領新智能身份證,目的是處理其妺妹在內地的房產事宜。
該名內地婦被控一項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及一項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的罪名,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合共被判監禁12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指,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詳情乃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如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則為10萬元及入獄10年。
另外,已獲發身份證的人死亡時,其身份證即告停止生效,管有該證的人須在該人死亡日期後30天內,將該證送交登記主任以作取消。任何人士未有交回身份證以作取消亦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一萬元及入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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