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7億元 廣西貴港市委原書記李新元被判死緩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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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委原書記、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原廳長李新元,因受賄罪罪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利用擔任欽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1.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李新元受賄罪罪成,被判處死緩。(南寧中院)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李新元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李新元長期在廣西任職,曾在多個地市當領導,曾任梧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欽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貴港市長,貴港市委書記。去年2月3日,李新元獲任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黨組書記,履新僅41天,於3月16日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