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小字免責」面臨終結 新規明確:隱蔽免責條款視同誤導
12月5日,新華社發表評論文章,點名批評小米手機使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責」的營銷手法,形容這是應當退場的「小把戲」。
為整治相關亂象,市場監管總局於2025年12月12日研究起草《廣告引證內容執法指南(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指南》明確針對廣告中引用第三方報告製造「行業第一」等噱頭,以及利用字體大小、顏色對比等手段弱化不利資訊的行為做出解釋與規範,旨在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有法律專家指出,新規細化了執法標準,明確了以不顯著方式補充關鍵資訊可被認定違法,有助統一處罰尺度,同時亦提醒廣大消費者應審慎判斷,主動留存證據維權。
「小字」非形式問題,實質構成誤導
據《界面新聞》報道,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吳迪博士表示,「大字吸睛、小字免責」本質上並非單純的形式問題,而是透過資訊呈現方式造成實質性誤導。他解釋,商家通常以醒目方式突出有利資訊,同時將限制、風險等關鍵內容以極小字體、隱蔽位置或專業化表述呈現,令一般消費者難以察覺或理解。
此外,吳迪表示,「小字免責」的行為難免「真責」,此類廣告可能構成《廣告法》意義上的虛假或引人誤導廣告,可能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法律實踐中,判斷廣告是否合法取決於整體呈現效果,而非形式上是否有免責聲明。若顯著資訊已引致消費者錯誤理解,不顯眼的小字補充未必被視為有效免責,反而可能被視為有意規避監管,成為從重處罰的考量因素。
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廖秉宜表示,「小字免責」這類手法早在報紙、電視廣告時期已出現,並非新現象。隨著廣告法規趨嚴,商家利用「小字」規避風險,實質是一種透過資訊差異誤導消費者的營銷策略。
針對「大字吸睛、小字免責」這一長期存在的營銷現象,新起草的《指南》提出了明確且具操作性的執法要求。其中,第十條規定,廣告中引證內容的出處、適用範圍等說明,其字體、字號、顏色必須滿足公眾可清晰識別的要求;第十一條則直接禁止利用減小字號、改變字體或使用與背景相近顏色等令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對商品資訊進行限縮性解釋。
法律人士提醒:消費者應審慎判斷,主動留存證據維權
對於今次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指南》,廖秉宜認為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指南》明確禁止以減小字號、改變字體或使用與背景相近顏色等令消費者難以辨明的方式進行補充說明,細化了《廣告法》中關於廣告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的要求,壓縮了商家的違規操作空間。
此外,面對市場上各種營銷手法,廖秉宜建議消費者保持理性,不輕信誇大標語,主動查看廣告中的小字內容,重點關注適用範圍、限制條件等關鍵資訊。同時應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包括截圖廣告頁面、保存宣傳影片、購買憑證及聊天記錄等,以便必要時向商家提出交涉,或向監管部門、消協投訴,甚至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吳迪亦指出,隨著監管規則不斷細化,消費者維權的制度支持正在增強。依法維權不僅保護自身權益,也有助推動市場環境整體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