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6旬漢跟團遊北京猝死 旅行社曾連續兩日凌晨集合 判賠35萬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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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披露案例,2024年,一名年逾六旬的江姓男子跟團在北京旅遊,導遊連續兩日要求凌晨集合,江性男子在行程第3日暈倒路邊猝死,搶救記錄顯示他有高血壓病史。家屬提告旅行社要求賠償,對方則辯稱江男是因自身疾病猝死。法院判旅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2025年11月2日,奧林匹克公園內的銀杏樹。(新華社)
2025年12月13日,北京八達嶺長城雪景。(新華社)

2024年7月,年逾六旬的江男報名旅遊公司的北京5日游項目。行程首日,導遊通知次日凌晨4點15分集合前往八達嶺長城,僅告知「行程順序調整」。次日,江男在爬長城時已顯疲憊,同行家屬勸其休息,但他仍堅持參與行程。當日行程原計劃僅含長城與奧林匹克公園,但導遊在車上臨時通知增加了自費演出和天壇公園遊覽。

八達嶺長城。(北京日报)

行程第三日,凌晨3點15分,團隊集合前往旅遊景點。行進中江男逐漸落後,最終因身體不適在路邊暈倒。江男經搶救後仍因呼吸心跳驟停離世,搶救記錄顯示其存在高血壓病史。

家屬認為旅行社擅自增加行程、高強度安排及未盡救助義務導致悲劇,訴至法院索賠。旅遊公司則辯稱江大爺是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告知病史,故不應承擔責任。

2025年5月1日,來自澳大利亞的遊客在北京天壇公園祈年殿前留影。(新華社)

法院:旅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萬餘元

從責任認定看,江大爺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江大爺明知患有高血壓卻未告知旅行社,且在身體不適時仍堅持參與高強度行程,忽視自身健康風險。

旅遊公司因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一是未履行告知義務,旅遊合同明確約定提前告知詳細行程及安全注意事項,案涉行程均為臨時通知。二是未落實健康管理,旅遊合同約定需發放安全信息卡並了解遊客健康狀況,而旅遊公司並未執行。三是行程安排不合理,連續兩日凌晨集合,且擅自增加景點導致行程密度過大,明顯超出老年人身體承受能力。

法院最終認定,旅遊公司在旅遊安全評估管理方面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最終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令旅遊公司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