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半夜摔下床離世 保母按約分房照料卻遭僱主索賠 法院判免賠

撰文:許靖雯
出版:更新:

最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宗案件,有僱主聘請保母照料家中母親,雙方約定保母和老人分房住,未料凌晨時分老人從床上摔倒後離世,僱主憤而將保母訴至法院,認為對方應對老人死亡承擔賠償。

事後,深圳鹽田法院判決,保母按約分房居住,無法預見老人摔倒,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保母按約分房照料老人,未料老人淩晨摔下床後離世,家屬起訴保母索賠。(AI製圖)

據深圳新聞網報道,僱主為一對兄妹,因工作沒辦法照顧母親,遂通過家政公司聘請保母照顧。2021年5月,僱主與保姆、家政公司簽訂《家政服務合同》,約定保母為老人提供看護服務,但其中明確保母須與老人分房睡。

同年9月8日晚間,保母外出取餐期間,老人第一次摔倒,但家屬確認無需就醫;次日凌晨約4時,老人再從床上摔落,保母第一時間聯繫家屬送醫。隨後,保母提出解約,僱主另聘請護工照料老人。一個月後,老人因重症肺炎、膿毒性休克,在醫院離世。

隨後僱主將家政公司和保母,以及當初在合同處加蓋公章的家政加盟公司訴至深圳區鹽田法院,他認為家政公司沒有中介資質,也沒有培訓過保母;而加盟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至於保母則是未儘照護義務,三方應共同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之後法院查明,家政公司經營範圍含家政服務,與加盟公司為品牌加盟關係,加盟公司僅提供合同模板,並非合同主體;家政公司欠缺中介資質違反行政強制性規定,但不影響合同效力。

至於保母,當時外出取餐、按約分房居住,均無法預見並避免老人摔倒,事發後及時聯絡、送醫,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另外,老人死亡原因為重症肺炎、膿毒性休克,兩次摔倒並非致死主因。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僱主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