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鄉議局表明上訴 陳文敏:人大不應行使釋法權

撰文:李奕鳴
出版:更新:

高等法院早前就丁權覆核案頒下判辭,裁定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則不受保護,亦不合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相信新界原居民會提出上訴。他又指,雖然《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掌握在人大常委會手中,但原居民的權益完全屬香港的內部事務,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人大常委會不應行使解釋權。而且當中涉及複雜的本地法律和政府多年的土地政策,人大常委會亦不宜插手干預。

(資料圖片)

陳文敏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上表示,香港土地短缺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政府在丁屋政策下預留了大量土地給新界原居民。他指現時丁屋政策明顯不合時宜,香港亦無力無限期承擔這項政策。然而,政府既不願意觸碰這些既得利益,又擔心廢除丁屋政策會抵觸《基本法》規定,寧願填海與建人工島。

他提到近日法院就新界丁權覆核案作出的判決。他指,法院認為,受《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指那些可以追溯至1898年的合法權益,即是原居民可以在其擁的土地上免補地價興建丁屋的權利。至於向政府申請批地,則最多只能追溯至1908年政府於新界村落出售土地的政策,而且這政策沿用幾年後便終止,直至戰後改為以拍賣形式出售土地。但由於原居民每次均協定只有一人出價,拍賣成為變相批地,後來政府便索性將拍賣改為以私人契約批地,並在1972年將這政策納入丁屋政策。陳文敏表示,這私人契約批地政策的目的是在鼓勵村民建其居所和改善村內衞生環境,而非承認原居民的權益,因此法院認為這部分的丁屋政策並不屬於傳統權益,不受《基本法》的保障。

陳文敏遂指出,政府一直認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的保障,為應付私人契約批地的需求,在新界預留了大批土地。在1972年至2018年6月期間,政府更共批出超過一萬份私人批地契約。他表示,根據法院的判詞,私人契約批地只是政府的政策,政府可以隨時作出更改而不會違反《基本法》,認為這釋放了新界大量的土地可供政府規劃和使用,令整體社會受惠。

新界鄉議局在日前召開捍衛權益特別村民大會,有逾千名原居民到場捍衛丁權。鄉議局主席劉業強表明會就司法覆核案上訴。陳文敏指,由於1898年的政策已事隔已久,有一定的爭議空間,最後可能要終審法院定奪。他又指,雖然《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掌握在人大常委會手中,但原居民的權益完全屬香港的內部事務,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人大常委會不應行使解釋權。而且當中涉及複雜的本地法律和政府多年的土地政策,人大常委會亦不宜插手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