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容許認可傳媒行入啲 「任何人」記者仍可於橙帶外採訪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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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日前去信4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分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修訂觸發傳媒協會不滿,批評是變相界定官方記者,限制公眾知情權。記協主席楊健興稱,《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何人都有權在公眾地方進行採訪報道。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今日(25日)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表示過去一年一些穿著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在現場作出違反正常採訪的行為,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惟先決條件是不影響警方執法及對警方構成危險。他解釋,修訂不會影響記者的日常採訪,只會應用在一些比較混亂的場合如大型示威,容許真正採訪的記者在有些地方走近些,「任何人」記者則可在橙帶外繼續從事採訪活動。

葛珮帆於節目中訪問鄧炳強。(影片截圖)

鄧炳強於節目中提到,以往的記者在現場十分合作及自律,進行正常採訪,即進行工作採訪而非參與活動、不會阻礙警方工作,及不會攻擊警員以致構成危險;惟過去一年記者的生態很不同,有些著黃背心的疑似記者人士,作出違反正常採訪的行為,包括參與遊行、刻意阻撓警方工作讓疑犯逃走、攻擊警員及搶犯等。

對於楊健興稱任何人都有權採訪,鄧炳強就指,同意任何人都可以舉機拍攝記錄,但不能夠確定這些「任何人」記者,是否對警方構成危險。他解釋,8月10日警方搜查壹傳媒大樓的行動為先導計劃,嘗試容許部分相信不會構成危險的記者入內,在接收各方意見後,認同要有具透明度的客觀標準,故最終採用政府新聞處的名單。

鄧炳強表示,有部分人誤會修例影響採訪,解釋指「任何人」記者可以繼續在橙帶外工作,修訂是為了便利一些真正採訪的記者,在有些地方可以「行入啲」,強調警方「在陽光底下做任何野,絕對不是害怕記者」。他又提到,國際上很多城市,需要警方發牌才可進入封鎖線內採訪,香港警方沒有任何前設,但政府新聞處的登記有準則,既客觀及便利,強調不是由警方去挑選甚麼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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