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指法治與國安法可並存 立法機關通過法例有凌駕性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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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矛盾燃燒到法律系統,有意見擔心近期事件令香港法治受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社交媒體撰文,指《港區國安法》和特區法治可以共存。

湯家驊指,法官須執行兩種法律,即立法機構通過的法例,以及根據過往判例所形成的普通法原則,而立法機構通過的法例有凌駕性。(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在普通法制下,法官須執行兩種法律,即立法機構通過的法例,以及根據過往判例所形成的普通法原則。而這兩種法律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從來都有凌駕性。湯家驊表示:「這是因為英國制度奉行的是議會至尊的基本制度,因此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可以改變普通法,改變了以後法庭便須遵守和執行。」

「特區現在沒民主 難道我們不需遵從所有法律?」

香港在《基本法》下是一個隸屬於中央政府的自治區,湯家驊說,在這制度下,國家的立法機關則是全國最高的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當然有凌駕性,而地方法官執行全國性法律理所當然,不會削弱法治。

香港在「一國兩制」之下執行全國性法律,湯家驊指是憲制秩序,與中國有沒有民主完全沒有關係,「更何況特區現在也沒有民主,難道我們所有的法例也不需遵從?」

指國安法有條文保障人權 已照顧「一國兩制」差異

有意見指中國並非奉行普通法制,擔心中央訂立的《港區國安法》在普通法制下的香港,實施時會有衝突。湯家驊表示,在法律訂立時已經照顧到在「一國兩制」下這些差異可能產生的矛盾,因此國安法第4條訂明《國際人權公約》及《經社文條約》適用於該法,第5條訂明普通法下一般的基本原則也適用於該法,形容這是尊重「兩制」的表現。

湯家驊表示,在國安法有條文保障之下,法庭的責任是要確保在執行法例時,個人權利得到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