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國安公署設立五年才建履職機制 廖長江:23條立法是關鍵

撰文:陳立程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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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為了令中央駐香港國安公署更有效實施其職責,根據去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兩項附屬條例。國安公署在五年前就已成立,政府為何到現在才立法為其建立履職機制?立法會審議兩項附例的小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出,香港的國安制度「雙軌並行」,過往缺乏主體法例為國安公署履職制訂框架,直至去年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制訂國安條例後,才有了相關權力。

中美博弈急劇升溫 「是時候處理國安公署執法權力」

國安風險其實一直存在,中央政府早在2015年已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當中列明港澳兩個特區亦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廖長江承認國安風險「一路都有」,他相信,政府選擇在這個時候提出訂立附例,中美博弈急劇升溫是一個考慮因素。他提及,中美兩國近日在日內瓦達成互降關稅的協議,「但之前環境幾惡劣,你都知道」,而到了這個地步,應該要去想國安公署的執法權力如何處理。

國安公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8條設立。公署職責除了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監督、指導與支持特區維護國安等職責外,還可在出現國安法第55條所涉三種特別情形時,自行或經特區政府報請中央批准,行使管轄權。公署迄今已運作了五年,這項管轄權一直束之高閣,難免令人猜疑,為何不早些處理?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日前接受《香港01》訪問時,便直言今次立法「有啲遲」。

廖長江指出,《香港國安法》是中央訂立後在香港實施的法律,原則性很強,操作性反而不高,有必要配合香港本地情況,加強相關法律的操作性。(梁鵬威攝)

中央法律需配合香港情況 加強操作性

特區政府過往被問及「會否啟動55條」時,強調該條文屬例外性條款,只在國家安全「水深火熱」等情況下動用。身為大律師且做過三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廖長江則解釋,《香港國安法》是中央訂立後在香港實施的法律,內地法律的原則性很強,但操作性反而不高,內地法院依據內地法律操作會比較容易,但香港實施普通法,有必要配合本地情況,加強相關法律的操作性,「你睇下變咗我哋嗰啲法例,係詳細好多嘅,操作性係强好多嘅」。

《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明,在三項特別情形下,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請中央批准,國安公署便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

廖長江表示,從法律層面看,國安公署要到成立五年後才獲立法提供保障其效履職的機制,中間還有個很大的問題,「就係五年前冇呢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是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第23條自行訂立,香港在2003年嘗試立法未果,隔了二十一年才履行這項憲制任務。國安條例第110條列明,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維護國安附屬條例,以更有效實施《香港國安法》中關乎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國安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並可為該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0,000及監禁不超過7年的刑罰。

國安制度雙軌並行 國安條例賦權特區制訂附例

「國安法同國安條例兩者之間,係冇權俾你去做附屬法例嘅」。廖長江指出,雖然《香港國安法》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在國安條例訂立前,香港並沒有法律賦權政府為國安法制訂附例。

那為何不在制訂國安條例時,一併處理國安公署管轄機制?廖長江解釋,權力要立法確立,國安條例通過後,政府才有權處理國安公署管轄權事宜,亦才有主體法例作為基礎去制訂附屬條例。

立法會議員廖長江。(梁鵬威攝)

國安條例實施後一年才立附例 「我覺得都適合」

至於為何在國安條例生效後立即制訂附例?廖長江說:「呢样嘢你就要問問政府喇。」不過他亦補充道,法例一過就制訂附例,未見得就是好事,需要讓國安條例運行一段時間,才能夠看清與國安法如何脗合,如何互補,「我覺得一年都係適合嘅」。

《香港國安法》頒佈時,社會有不少聲音擔心「一國兩制」與香港的法治受破壞。國安公署管轄權的處理,既與國際地綠政治格局息息相關,有熟悉北京的消息人士稱,也完善了人大立法與香港本地條例之間的銜接,讓國安公署的工作更符合香港的立法精神。

廖長江指出,人大制訂《香港國安法》,主要是針對2019年的香港亂局,當中涵蓋的四項罪行,正常情況下都是由香港執法,55條指定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少之又少」,香港社會毋須為此過份擔憂。他表示,無從猜測香港將來「有冇可能再成為一個2019年,或者間諜活動如入無人之境」,但如果有的話,國安附例存在,「就同以前唔同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