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顛覆案.上訴|黃子悅共囚7年半覺壓毀望減刑 官9個月內裁決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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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2020年辦初選時被指違《國安法》,其中12名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今(17日)續上訴聆訊,除何桂藍外,其餘11人均有就刑罰上訴,多名被告的律師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上訴庭)陳詞。有被告稱他們的參與程度不高,不應被列作「積極參與者」,認為應可把量刑期定在3年以下,亦有被告為他們的起刑點可改以4至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的黃子悅稱,她因另涉理大暴動案,合共被判囚7年半,形容對她而言如遭過份地壓毀(unduly crushing),希望能獲得減刑。上訴庭法官稱會在9個月內下裁決。

鄭達鴻稱案發時他雖然是公民黨的執委,但只是橡皮圖章。(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鄭達鴻稱他雖是執委但只屬橡皮圖章

代表鄭達鴻和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先陳詞,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其中鄭達鴻案發時是公民黨執委,執委只屬橡皮圖章,原審法官認為鄭或被誤導而犯案,減刑3個月,但鄭曾就合法性問題搜查資料,認為應獲更多扣減。

梁國雄認為他不應被列為積極參與者。(資料圖片)

梁國雄認為應可採較低量刑起點

梁國雄在過往的案件中,已因曾服務社會而獲得減刑,不會因此再獲滅刑。潘熙認為原審法官的做法屬原則上犯錯。法官潘兆初問,梁是否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裁定,梁屬《國安法》第22條刑罰三級制中的第二級別「積極參與」,潘熙回應是,認為應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楊雪盈稱她從未就五大訴求發言。(廖雁雄攝)

楊雪盈從未就五大訴求發言

楊雪盈的代表大律師張耀良指,本案不涉暴力手段,被告都是根據《基本法》的框架行事,涉案行為都是公開,謀劃是受很多條件影響,如市民的意圖和政府的取態,誰人最終當選、是否取得立會大多數議席等都是不確定,強調楊從未透過發言和文章,提倡五大訴求。

何啟明稱他任區議員多年,應獲更多刑期扣減。(朱棨新攝)
陳志全認為其量刑起點應下調至6年或以下。(朱棨新攝)

應就其服務時間及參與程度下調量刑點

代表何啟明和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則指,原審法官因多名被告任區議員和立法會議員而作出減刑,但認為也應考慮被告服務社區的時間。如何啟明任區議員約6年,期間照顧草根階層;陳志全任立法會議員8年,工作盡責,兩人均應獲更多扣減。此外,原審法官以監禁7年為兩人的量刑起點,認為因應他們的參與程度,可下調至6年。

黃碧雲認為她只屬其他參加者。(歐嘉樂攝)
林卓廷指其部份定罪曾被裁定上訴得直。(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黃碧雲和林卓廷只屬其他參加者

代表黃碧雲和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涉案謀劃難以成功,「35+」只是一個願景,要在地區和功能組別取36席並不可能。原審法官裁定林和黃罪成,因認為民主黨就否決權的立場一致。但兩人期間並無出席協調會議,也沒有提倡否決預算案,在個人層面而言,他們接近沉默。兩人應屬刑罰三級制中的最低級別「其他參加者」,而非原審法官裁定的「積極參與」,因此判刑應是判囚3年以下。若上訴庭不接納其說法,兩人的量刑起點應由現時的7年,下降至4年。

林卓庭判刑時有3罪上訴得直

沈大律師又指,原審法官判處林卓廷時,指林有4項定罪紀綠,包括1項干擾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和3項披露受廉署調查人的身份。原審法官判刑時,高等法院已就和3項披露受廉署調查人的身份罪裁定林上訴得直。雖然終審法院其後改判林敗訴,恢復其定罪,原審法官判刑時,應該視林只有1項定罪紀律。

鄒家成另涉立法會衝擊案等,共囚12年10月15天,認為兩案部份刑期應可同期執行。(資料圖片)

鄒家成涉兩案 部份刑期應可同期執行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原審法官因鄒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而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惟鄒發起《墨落無悔》時,《國安法》尚未實施,判刑時不應考慮。鄒因7.1立法會暴動案被判囚5年1個月15天,和本案的7年9個月判刑分期執行。即合共12年10個月15天。兩案應有部份同期執行,認為足以反映兩案的罪責。

余慧明稱她非為個人利益犯案。(余慧明facebook)

余慧明稱非為個人得益犯案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余沒有出席協調會議,亦非積極參與。她非為個人得益犯案,她是認為此計劃對香港有利,認為判刑時應予以考慮。

黃子悅涉兩案共囚7年半,她指刑期對她屬摧毀性。(盧翊銘攝)

黃子悅涉兩案囚7年半覺被壓毀

代表黃子悅的大律師郭子丰陳詞時指,黃因11.18暴動案被判囚37個月,和本案的4年5個月分期執行,合共90個月(即7年半),該刑期對黃而言是過份地被壓毀(unduly crushing)。原審法官考慮總量刑原則時,未有考慮黃的個人背景因素。

律政司認為刑期非明顯過重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回應指,是次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律政司一方解釋,本案謀劃涉及癱瘓政府,可帶來毀滅性的後果,其嚴重性前所未見。律政司一方續指,本案涉及60萬人投票和逾70名參選人,部份參選人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而立法會議員有責任審議預算案。此外。律政司稱因服務社會而減刑,屬法官的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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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上訴的12被告: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林卓廷、余慧明、黃碧雲、楊雪盈、何啟明、鄭達鴻、陳志全、梁國雄及黃子悅。其中黃子悅是認罪,她只就刑期上訴,其餘11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大律師劉偉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劉的無罪裁決上訴。

案件由上訴庭三名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253、263、26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