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刊憲禁止「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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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今日(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即時生效。
較早前,保安局局長根據《國安條例》書面通知「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讓兩個組織可在禁止運作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期限前只收到「香港議會」申述,沒收到「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申述。
當局指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已根據《國安條例》第60(1)條的規定,刊憲禁止該兩個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
任何人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代受禁組織作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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