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帶新例推6日即觸礁 回顧制訂審議過程 一文看清誰之過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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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巴士乘客配戴安全帶「實施」六日內,屢屢出現執行混亂,更引來條文爭議,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最新承認「法律條文技術上有不足,未能反映立法原意」,宣布將刪除新例條文。

條文由政府內部設計再到向立法會提出,經過審議,仍出現問題,到底誰人要負責?顯而易見,制訂法例的運輸及物流局與負責草擬的律政司均未能察覺「新登記」日期的限制會造成執法漏洞。

另一邊廂,「新登記」一詞在負責審議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亦多次被政府官員提及,不過,當時15名委員中,沒有一人發現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法例》第374F章第8AB條訂明,每一輛巴士都必須在乘客座位設置安全帶;第8D則訂明,凡乘客乘坐第8AB適用的巴士,都必須佩戴安全帶。

法案委員會15成員 花3小時討論三項附例

強制巴士乘客配戴安全帶的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的形式推行,在去年9月18日於立法會「與道路交通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兩節會議中便完成討論。兩節會議共歷時3小時4分鐘,共完成三項附屬法例的逐條審議階段,涉及巴士及校車安全帶共有兩項,另一項則涉及規定司機駕駛時使最多可放兩部流動電訊裝置。

當日法案委員會15人中,全部委員都有出席首節會議,包括委員會主席陳紹雄、江玉歡、陳恒鑌、何俊賢、易志明、謝偉銓、李鎮強、周小松、林琳、林筱魯、郭玲麗、田北辰、陸頌雄、劉業強、林順潮。

運流局、律政司、運輸署、警方參與法案討論

至於出席會議的政府官員,包括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麥震宇、首席助理秘書長鄭思翎、助理秘書長施君陽、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蘇珏璵、律政司政府律師鄭喬心、運輸署助理署長區家傑、總工程師胡建國、高級工程師鄧兆忠、警務處總警司(交通)梁珣、法例檢討及策劃組警司方帆、法例檢討及策劃組總督察莊金印。

2025年9月18日,強制巴士乘客配戴安全帶等三條附屬法例在立法會「與道路交通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兩節會議中,便完成逐條逐議。(立法會影片截圖)

翻查會議紀錄,官員在會中最少七次提及,新修訂有關須安裝安全帶的條文,適用於在2026年1月25日或該日之後首次登記的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私家小巴的座位。不過,當時15名委員中,沒有一人就此提出問題。

至於涉及巴士必須安裝安全帶的《道路交通(安全裝備)法例》第8AB條,在逐條審議階段,僅委員會主席陳紹雄有提問,內容關於該條文與規定巴士司機座位須裝安全帶的第8A條,在行文上是否大致相若。運物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鄭思翎回應表示,兩者相若,特意分拆是希望作更清晰和有系統的表述。

強制巴士乘客戴安全帶的新規例於1月25日實施,運輸署表示,法例實施初期,政府會以持續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為先。(政府新聞網影片截圖)

不過,對比第8AB條,第8A條訂明的時間,明顯較為詳盡。該條款在1996年訂立,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適用於法例生效當日起登記的巴士外,亦適用於當日前已登記但司機座位安裝了安全帶的巴士,並訂明法律生效5年後,適用於全部1997年7月1日前登記的巴士。

審議委員陳恒鑌認睇漏 江玉歡: 議員只「幫眼」

有份審議的民建聯議員陳恒鑌今日承認當時「冇睇呢一點」,辯稱當日把關注焦點放在裏其他地方。他解釋,在立法過程中,無論是政府解說還是他個人理解,都是希望乘客在所有已安裝安全帶的巴士上佩戴安全帶。

揭露條文問題的前議員江玉歡接受傳媒訪問時則表示,相關條例採取「先訂立後審議」,議員在審議時是「幫眼」看一看。根據程序,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實施的法例,會先在憲報刊登,再提交立法會省覽,但立法會可在法例提交28天審議期內藉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