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公眾利益豁免標準應很高 拒諮詢記協稱欠認受

撰文:馮子健
出版:更新: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下月28日結束。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聯同身兼「應變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天(31日)在政府總部舉行三場解說會,會見港區人大政協、金融及新聞界代表,會後主動會見傳媒反駁坊間謠傳。鄧炳強說,引述有人傳香港犯法送內地受審,他譴責及反駁假資訊,重申本地立法、本地處理。

被問到傳媒披露政府消息或醜聞會否提供豁免,鄧炳強稱,如文件寫高度機密僅限政府內部傳閱,好明顯沒有權限披露,「縱然有公眾利益豁免,(標準)應該係好高。」他又說今次諮詢沒有邀請記協,「覺得任何人都係記者嚟㗎,我哋覺得佢係侮辱認受性,所以無搵佢。」

主動反駁假資訊 張國鈞:新增罪行非為更易入罪

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建議引入叛國、煽惑叛變、竊取國家機密、境外干預、間諜罪等。張國鈞表示,要就坊間誤解解說,第一,他引述有人指23條增加多項罪行,是為了容易入罪。張表示絕對不會,立法建議不是為降低入罪門檻,法治原則繼續適用。他表示,香港法院定罪門檻不會改變,要在毫無疑點下才可以定罪,同時要證明犯罪意圖,不會不小心誤墮法網。

否認23條與國安法罪行重覆意味一次檢控多條罪

第二,張國鈞引述有人說23條立法建議與港區國安法罪行重覆,會否同時以多條罪名起訴?他表示23條目標處理國安法四類罪行以外的行為,如果疑犯的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根據守則、案情選擇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是需要將部分分期或者完全分期執行,舉例匪徒入屋涉及多項罪行,但不會起訴全部犯下的罪行。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聯同身兼「應急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月31日主動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蘇煒然攝)

反駁隊隊長鄧炳強出動 譴責謠傳案件送內地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以「應變反駁隊」隊長身分反駁謠傳。第一,他引述有人誤傳香港犯法送內地受審,他澄清本地立法、本地處理。他又引述有人稱內地犯法,人在香港會被捉到內地審,鄧指更加荒謬,全部虛假資訊要譴責及反駁。

第二,就「國家秘密」定義的討論,有人指討論經濟社會發展都犯法。他澄清不會,犯法的第一個要素是沒有合法權行下披露、第二是相當可能違反國安、第三是相當可能有意圖,談論不會犯法。

第三,金融業界問研究報告公布結果會否犯法?他澄清沒有使用其他機密就可以,如寫明機密文件當然不可以使用。

第四,聽到社會對境外干預罪有意見,有學者認為字眼含糊。鄧表示境外干預條例很清楚,要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達到干預效果才會犯法。

鄧炳強:綠色和平非政治性團體 23條立法後都不是

第五,社福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合作會否犯法?鄧表示《社團條例》基本上沒有改動,只是涵蓋範圍更多,社福機構不是香港政治性團體,已經不需擔心。他又舉例,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亦不是政治性團體,如今不是、23條立法之後都不是。

傳媒披露政府消息或醜聞會犯法? 鄧炳強:縱有公眾利益豁免(標準)應好高

被問及國家機密方面,如政府內部吹哨人告知消息,或傳媒披露政府醜聞,會否豁免?鄧炳強稱,任何人都要守法,不會因組織、專業就不守法,視乎是否合法權限披露,如文件寫高度機密僅限政府內部傳閱,好明顯沒有權限披露。不過他說會研究公眾利益豁免,強調「公眾利益是很高的公眾利益」,不是滿足好奇心,如果為滿足好奇心就未必豁免,當然要先完成諮詢,「縱然有公眾利益豁免,應該係好高。」

研警方取得法院手令便可延長拘留期

被問及拘留期延長,會否有上訴機制?鄧炳強指,一般是48小時,惟涉及國安調查很複雜,犯罪涉及很多隱密方式,警方需要特別長的時間處理,否則批准擔保就會潛逃或通知同謀,他認為該有檢討空間,例如是否獲得法院手令就可以延長拘留期等。

至於為何諮詢文件沒有提及刑期?張國鈞稱,諮詢期完結後政府會提交立法會,屆時有條文、草案,認為過程中廣大市民足夠時間表達,不需要擔心。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聯同身兼「應急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月31日主動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蘇煒然攝)

沒諮詢記者協會 鄧炳強:佢係侮辱認受性所以無搵佢

被問到當局今天諮詢新聞界,有否邀請香港記者協會,如沒有,聽意見會否不全面?鄧炳強稱,邀請有代表、認受性的團體出席,「頭先你講嘅團體呢,覺得任何人都係記者嚟㗎,就算係13歲細路仔、滿口粗口爛舌影執勤人員,我哋覺得佢係侮辱認受性,所以無搵佢。」對於會否對外國領事解說,張國鈞稱會不斷接觸不同界別,已安排場合與外國領事見面。

至於網上流傳「係你太悲觀啫,我睇到嘅係由治及興嘅好處」的字句,語帶相關軟性批評會否觸犯23條。鄧指法律很嚴肅,如果只是「網絡上冇頭冇尾一句」,而回答有否犯法,就太過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