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控方指炸彈計劃「一切就緒」 警方展開行動才未實行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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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反對派組織與「屠龍小隊」的成員,涉計劃在2019年12月一次遊行示威中放炸彈及用長槍射擊警員。涉案六男一女分別否認串謀謀殺及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等多罪受審,控方今(24日)續在高院作開案陳詞,指涉案12.8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組裝炸彈隨時可以使用,只是因警方展開行動。才未能實行。控方另重申,本案「罪行本身就係協議」,串謀者每做一步令協議的罪行更可能實現,則越能證明協議真實性以證明罪行。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

首6名被告同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屬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李家田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劉佩凝則另否認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月8日在多人在銅鑼灣參與民陣舉行的遊行。(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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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賴振邦等 曾討論到城大和浸大找化學原料製作爆炸品

控方今續作出開案陳詞,提及在「12.8計劃」實施前,屠隊小隊及吳志鴻小隊成員事前的準備行動。控方引述從黃振強手機中擷取的Telegram對話訊息,顯示黃和吳談及11月16日到西貢試槍事宜,吳要求黃派屠龍小隊成員出席。

黃後來於TG群組「滅龍」相約成員於11月17日開會,形容「今晚個會好重要」,之後有不少成員表示會出席。他們當晚亦確實有會面,並曾提及前一晚試槍的事宜。控方認為,由此可以顯示到該群人的「相熟性」,即「你叫人去食飯,佢地係會到」。

控方另指,涉案的炸彈均由吳智鴻團伙製作。據相關群組於11月14日的訊息紀錄,賴振邦曾表示:「BU、City啲化學lab未爆,爆完可以去試嘢」,後來又稱:「sorry,淨係係BU爆左13樓,12樓全層未爆到門拎料,13樓無啱用嘅嘢...」。彭軍壕則曾表示:「爆lab我去但無車」,及稱:「衝poly,仲有無其他人可幫手」。控方指從以上對話可見,賴等人均在討論到城大和浸大找化學原料製作爆炸品,可從頻密對話中看到串謀者的實際參與。

控方指根據對話紀錄 已計劃槍手事後的逃走路線

控方又提及,蘇緯軒是計劃中的槍手,他稍後時間亦會出庭作供。根據蘇和吳的對話紀錄,兩人於12月4日曾談及蘇在高處向警方開槍後,會有車接轉蘇到指定的「Drop zone」,之後車輛便「可以自由走」,「即刻停低燒又得」。控方因而指出,在警方展開拘捕時,涉案計劃「基本上一切就緒」,包括槍手事後的逃走路線亦已計劃好。

控方另指,吳和彭於12月7日到華仁書院組裝炸彈,可見該些炸彈當時已隨時可以使用。控方重申,雖然本案涉及的是同謀控罪,但事實上不需要實質罪行完成,因為「罪行本身就係協議」。而當被告「越做得野多令犯罪罪行得以完成」,他們每做一步,令涉案協議罪行實行可能性增高,則越能證明協議真實性。控方亦強調,該協議最後未能實行,是因為警方展開了拘捕行動。

女被告劉佩凝 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罪。(資料圖片)

指被告劉佩凝和另一同謀者共同管理TG群組「育龍」以作籌款

至於女被告劉佩凝面對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則指劉的角色不必與「12.8計劃」有必然聯繫,但「錢係整個運動係不能缺少既環節」、「 錢在整個過程中不可或缺」,而控罪重點眾籌是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

控方續指,劉和黃案發時共同管理名為「育龍」的TG群組以籌款?,並呼籲市民於12月8日參與遊行。案中有證據顯示,劉的恆生、PayMe和賽馬戶口於案發時共有938筆存款,涉款逾200萬,後來有100多萬轉入了黃的匯豐戶口。但根據劉的稅務文件,她於2017至2020年間每年的收入均不足10萬。

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