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郭卓堅稱判詞不准轉讓丁權? 湯家驊:非判案重點

撰文:陳潤南 陳信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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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覆核案裁決,法庭確立男性新界原居民可以私人地,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屬於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傳統權益。不過,法官在判詞曾提及,男丁興建丁屋屬自住用途。
然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自住用途」的部份並非判詞重點,他不認同判詞對轉讓丁權或賣丁行為有進一步規管或影響。大律師何旳匡同樣表示,因此相關判詞提及丁屋政策應自用,純屬背景資料,不應過度解讀。

郭卓堅表明會上訴。(張浩維攝)

判詞提及丁屋政策涉自住用途

法官今早頒下判詞中,多次提及丁屋政策涉及自住用途。例如在免費建屋牌照的部份提及1967年,行政局內部備忘錄寫明「在集體官契底下,村民可以在自己的農地上建屋,作自住用途。」之後法官再提及男丁申請在丁屋用作自己或家人,所用免費建屋牌照。

郭卓堅稱不准轉讓、不准賣 湯家驊:不認同說法

對此,郭卓堅今早向傳媒表示︰「這判決有一部分滿意......另外你要自己地,不准轉讓、不准賣。」他認為判決對丁權作出規限,包括「不准轉讓、不准賣」,變相有機會杜絕套丁等行為。現時全港每年約1000間丁屋落成,但當中多達500間丁屋在建成後5年內便會轉讓,當中不少涉及套丁及圖利,因此丁屋政策的原意是否涉及必須自用相當令人關注。

然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表示,今次判案有兩個重點:丁權可追溯至清朝而不單是1972落實的「小型屋宇政策」、以官地或撥地形式予男丁建丁屋屬違憲。「自住用途」的部份並非判詞重點,而判詞確立了男丁在私人地上建申建丁屋的權限,他不認同判詞對轉讓丁權或賣丁行為有影響的說法。

何旳匡:不應過度解讀

大律師何旳匡同樣表示,今次覆核案的重點只是丁權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並非丁屋政策必須為男丁所用,因此相關判詞提及丁屋政策應自用,純屬背景資料,不應過度解讀。至於今次丁權覆核案對沙田套丁上訴案有否影響?何表示,沙田套丁案本身屬刑事案,屬男丁向政府詐騙自己持有土地(實際由發展商持有),同樣與今次覆核案的重點有別,兩者影響不大。

113. It is not, I understand, to be in dispute that before the War and for several decades after the War, consent to applications by villagers for free building licences were, in practice, restricted by the District Officer to male villagers applying to build village houses for their own use or the use of their families within their own village area, where the applications were not objected to by the village communities .(從二戰前至二戰後數十年,若無其他村民反對,村民的免費建屋牌照申請(即以私人地建丁屋),實際上受地政官規限。而相關男丁於村界申請的丁屋,自己或家人所用。我認為此項並無爭議 。)
高等法院法官 周家明
湯家驊不認同判詞對轉讓丁權或賣丁行為有影響的說法。(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過去10年近4,700間獲批轉讓

根據地政總署規定,男丁以私人地建丁屋或換地方式批出的丁屋,一般受制於五年的轉讓限制,即男丁不得在取得完工證後的五年內轉讓丁屋,而在該五年期後,村民可在市場自由出售丁屋,不受任何限制。至於以獲批在官地興建的丁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

不過,現時地政總署容許男丁申請於五年轉讓限制內,轉讓其丁屋業權,獲批的申請者只需繳付補地價,即該土地截至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當日的十足市值,與已繳付地價的差額,以及行政費用,丁屋就即時可以自由轉讓。發展局資料顯示,過去10年共有近4,700間丁屋獲批准撤銷轉讓限制(見下表)。

過去10年獲地政總署批准撤銷轉讓限制的丁屋個案數目

年份

批准撤銷 轉讓限制的個案數目

2017

435

2016

409

2015

462

2014

577

2013

485

2012

404

2011

493

2010

454

2009

474

2008

494

總數

4,687

資料來源:發展局去年7月11日就公民黨議員陳淑莊查詢的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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