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上訴|鄉議局:應考慮《基本法》定立時 原居民享有的權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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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爭議的丁屋政策受到司法覆核挑戰,高院法官去年裁定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傳統合法權益,但以政府用地,或私人協約形式或換地方式建屋,則屬違憲。涉案三方均對裁決有所不滿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2日)繼續聆訊,並由鄉議局的代表律師陳辭。律師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考慮在《基本法》定下僅關注原民居當時所享權益的條文,認為應關注他們在當時所享有的權益,認為原審法官追溯至1898年租借新界時情況實屬不當,並指即使要追溯歷史,丁屋政策仍是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

這宗涉及「丁權」的司法覆核案,其申請人為郭卓堅及呂智恆,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及律政司,鄉議局則被列為利害關係方,三方均有就法官去年所作的裁決提出上訴。

應關注定立《基本法》時的權益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出,原審法官處理是次覆核時,追溯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時的情況。惟彭力克認為,處理本案不用追溯100多年前的歷史。根據起草《基本法》時的文件,起草委員考慮《基本法》第40條,即保障原居民權益的條文,是關注新界原居民當時所享的權益,而非1898年租借新界時的權益。

彭力克認為考慮第40條時,應以1990年《基本法》頒佈時,原居民享有傳統合法的權利,而無須考慮到古舊的歷史因素。

殖民地政府承認原居民享有權利

彭力克又指,即使法庭認為要追溯歷史,丁屋政策都是合憲,包括私人協約形式和換地方式建丁屋。新界男村民傳統上可在村內的土地建屋。根據專家報告,當時的村民認為,可在官地上建屋是重要的權利,殖民地政府亦一直承認他們享有相關的權利。

對於申請人質疑第40條未有提及「丁屋政策」,彭力克指第40條是要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而不止是保留丁屋政策,因此未有提及「丁屋政策」的字眼。

案件明續,將由申請人的律師陳辭。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