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傳媒代表定義 網媒聯盟斥變相篩選 形同為媒體分階級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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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前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刪去及不承認記協證或攝記協證,並出只認可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已登記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機構。
香港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今日(27日)表示,在警方新安排下,小型媒體、網媒、獨立記者、學生記者等將被排除封鎖線外,變相令採訪權變得不平等,形同將傳媒分階級,有違公平原則,反對任何篩選媒體措施,要求警方及政府須與傳媒互諒互解,與業界多溝通,同時表明會堅持繼續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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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指出,傳媒在社會運動中擔當前線報道角色,讓市民知道現實及監察公權力,惟警方過去多次拘捕及票控非主流媒體,阻礙新聞採訪。

聯盟續指,過去不少重要片段都由網媒拍下,如《米報》拍下8.31太子站事件、《丘品新聞》直擊西灣河警員開槍事件、《啤梨晚報》拍到印尼女記者眼中彈、《拾玖傳媒》影到孕婦在旺角被警員推跌等,認為網媒報道能令更多人透過網絡接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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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區分傳統與新興媒體」

聯盟發言人、《啤梨晚報》林匡正表示,聯盟代表逾60多間新興網上媒體,正討論日後採訪模式,並就提出司法覆核進行研究。林批評警方作為被監察者卻監察傳媒,是本末倒置,新定義下排除網媒亦是時光倒流做法。林認為主流媒體與網媒是唇齒相依關係,應互相扶持,不應再區分傳統與新興媒體。

林又指出,得悉不少網媒未能成功申請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有個別網媒被指facebook專頁僅約4萬個「like」數,即使申請後亦有可能除名,不少專題形式的網媒不符每日稿件要求、自由身記者及學生記者等亦被排除,批評警方帶頭篩選傳媒,強調警方應一視同仁,而非設立封鎖線區分,否則損害本港新聞自由,「警方話便利傳媒,應該係大家都有位採訪,唔係阻礙」。

Free HK Media姜牧師表示,曾有同事於示威現場採訪時被警方拉入封鎖線,惟封鎖線內的市民獲放行,同事卻遭票控違限聚令,質疑警方針對網媒。《米報》阿龍亦指,網媒記者已配合警方穿上反光衣及出示記者證,為何仍遭百般留難,認為警方做法不是便利採訪。

「香港本土」立法會議員毛孟靜表示,採訪權是基本人權,惟警方修改定義是將較小眾的網媒摒諸門外,本港作為自由經濟社會,警隊卻製造了不公平競爭。

政府新聞處傍晚回應指,不會因Facebook專頁like數較少和點擊率較低而拒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重申「純網媒」只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
  (ii)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
  (iii)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
  (iv)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