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遭示威者擲物放催淚彈 警被質疑是否符聯合國指引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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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學生周梓樂去年11月在將軍澳衝突中,被發現倒臥尚德停車場平台,數日後不治。死因庭研訊今(18日)續,代表梓樂家屬的大狀質疑,警方向停車場發射催淚彈的決定不符聯合國指引。高級督察則稱,示威者投擲的雜物足以致命,衡量後決定射催淚彈。大狀又指,較早前有消防車未能駛入尚德邨,其小隊得知停車場有傷者,卻沒考慮對方如何離開停車場。高級督察解釋,相信消防員有充足人手,他當時不知道對方傷勢,並且急於驅趕示威者。獲准列席旁聽的警方正式申請列作有利害關係人士,獲裁判官批准。

死者周梓樂(終年22歲)去年11月4日凌晨,在衝突期間被發現倒臥尚德停車場A場2樓平台,延至同月8日不治。

手表時間與實時錄影相差6分鐘

案發時擔任東九龍衝鋒隊第4小隊指揮官、現屬公共關係科影視聯絡組的高級督察黃家倫,昨日作供時提到去年11月4日凌晨1時10進入肇事停車場,掃蕩示威者。不過,相關的實時錄影顯示其小隊於1時4分入內,黃昨日解釋當時手錶的時間為1時10分。

代表梓樂父母的大律師鄭淑儀今就此發問。黃稱當日沒有與隊員對錶,他以往執勤時一直也戴住該手錶,相信自己其時間準確,不清楚與鏡頭時間相差6分鐘的原因。

有數十示威者擲物後放催淚彈

黃指,當晚率領36人一同進入停車場之前,其小隊兩度向停車場二樓及三樓射催淚彈。鄭大狀問他有無考慮催淚煙飄入停車場會影響裏面的人,黃回應催淚彈的效用基本上「只係令人唔舒服」,他當時有足夠時間評估形勢,有見40至50名示威者在停車場內向外投擲雜物,可以致命,衡量後決定放催淚彈。

家屬律師質疑有否跟聯合國指引

鄭大狀再問他知否警隊要依照聯合國指引使用催淚彈,黃則謂根據警隊指引使用催淚彈。鄭大狀補充警隊指引也是依據聯合國資料訂立,黃就道:「總之我當時使用嘅武力係根據返警隊嘅指引。」他同意要考慮附近有民居,但被問及是否該於空曠地方發射時,就答道:「睇情況。」又稱同時也要顧及無辜市民可能會被示威者掟傷。

鄭大狀續指,如催淚彈射中行駛中的汽車,可引發火警,構成嚴重危險。黃就表示擊中的機會微乎其微,並說:「當然有呢個機會。機會大唔大?唔大。」

當日在將軍澳警方驅散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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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不知傷者傷勢是否危急

黃在二樓發現消防員及義務急救員處理傷者後,繼續掃蕩,無再折返了解。鄭大狀質疑,他較早前也見到兩架消防車未能駛入尚德邨,卻沒有考慮傷者如何被送離停車場接受治理。黃稱消防車「為咩事咁行,我現場唔知」。他重申消防員表示人手足夠,不需協助;當時有「更高層次嘅考慮」,即驅趕暴力示威者,保障眾人安全;而且當時不清楚傷者傷勢是否危急。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