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非禮女職員罪成 控方盤問才拿出未披露資料 認為特登求翻案
中醫師涉診所內非禮一名女職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並判囚。他不服定罪,今(22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並稱他原審作出自辯後,控方才引用中醫與該女職員的訊息紀錄作盤問,未有適時向他披露控方有這些資料,認為存在不公,更指控方是「特登」。而原審裁判官又錯誤地讓該些資料呈堂。高院法官李俊文亦稱他近似未見過如此情況,又稱根據《檢控守則》,控方有責任作出披露,認為本案不尋常及特殊,稱會在3個月內作出裁決。
上訴人吳霆鋒,被裁定於2020年1月29日和2021年3月12日,在大埔一間中醫診所的診症室內非禮女子X,被判囚10個月。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首次非禮事件時,吻X的額頭及嘴唇。他在另一次非禮事件時,摸她的胸、背及腰部。上訴人原本被控另1項非禮罪,該罪則罪名不成立。
自辯完畢被盤問才披露有訊息紀錄
案件於2023年5月開始審訊,同月完成控方案情後,押後至同年8月3日續審。控方於7月25日,向事主取得她和上訴人於2020年的WhatsApp訊息紀錄,涉及約1000頁。上訴人在續審時,即8月3日開始自辯。控方翌日盤問時,才首次披露該些紀錄,並引用多頁文件向上訴人盤問。
上訴方質疑,控方原審時未有適時作出披露,原審裁判官則錯誤地視該些紀錄為「反駁證供」(rebuttal evidence),讓該些紀錄呈堂並予以接納。
指控方絕對係特登
上訴人認為,該些紀錄影響他是否自辯,控方在原審押後時,亦知悉上訴人有可能自辯。控方可以有多個機會披露,如續審的第一天,但控方未有這樣做。至上訴人自辯時完成其主問,控方才以當中部份紀錄作盤問,直指控方「絶對係特登」,認為無法接受。
覺原審裁判官也幫控方
上訴人又指,控方在原審時講及紀錄的來源和WhatsApp功能,但控方並非專家,質疑控方原審時做法。此外,原審裁判官當時提及「rebuttal evidence(反駁證據)」,又說:「控方有權咁做,只係做法有少少爭議。」並稱若是反駁證據,看不到辯方有何理由反對。上訴方認為該些紀錄不屬「反駁證供」,認為原審裁判官:「好似幫梗控方咁。」
訊息披露上訴人與事主有互相送禮
此外,上訴方又引述上訴人和事主於2020至2021至年的訊息,當中提及上訴人向事主送花、銀包,事主則曾送背包予上訴人,兩人亦一同行山、健身等。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處理上訴人當時是錯誤相信事主同意。李官則指,部份訊息是事主作供時帶出,她和上訴人似乎不是單純的僱主和僱員關係。但李官亦指,錯誤相信事主同意此非上訴人自辯時的說法。
控方指原審官無依賴紀錄裁定上訴人罪成
控方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未有依賴該些紀錄裁定上訴人罪成,因此沒有對上訴人構成不公。李官則形容,本案屬不尋常和特殊,直言接近無見過,指控方在原審似乎是故意未有適時披露。根據《檢控守則》,控方有責任作出披露。是次控方向事主取得約1000頁的紀錄後,即使控方最終決定不使用它們,亦需向辯方提供。
上訴人作供時不知控方有該些紀錄
李官又指,上訴人開始作供時,不知悉控方有該些紀錄,無法決定如何作供。若上訴人在自辯前已知悉有該些紀錄,或選擇不作供。李官問在此情況下,是否沒有對上訴人構成不公。律政司最終維持其立場。李官便指,若律政司日後立場有變,可以書面通知法庭。
案件編號:HCMA38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