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與嫂同持物業被收公屋 戶主妻解未擁業權兼已「除名」 求覆核
沙田廣源邨的男戶主,被指曾持有物業,遭房屋署以作「虛假聲明」為由,要求他們一家遷出。男戶主的泰國女華僑妻卻指,指其夫40年前曾借錢給其兄買樓,其兄稱會還款並主動為其夫「加名」,至令其夫曾與嫂子共同持有物業,並早已除名,亦從未在該物業享有任何理利,惟其夫患有認知障礙,難明房委會指控。女華僑認為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收其夫的公屋不公,上周四(22日)入稟高等法院求司法覆核,並要求撤銷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為蔡明珠(64歲),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
夫在1984至1998年曾擁有物業
入稟狀指,申請人的丈夫曾滿,1991年透過「臨時居民調遷公屋計劃」獲編配廣源邨一單位。在2024年,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在調查時發現,曾在1984年至1998年間,與其兄長的太太聯名持有一間位於九龍的住宅物業,故於2024年10月致電曾,要求他交還公屋單位。但曾患有認知障礙症,無法理解房委會的指控,其家人亦無法得悉事件,後來才去信請求房委會延遲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但房委會依然在同月月尾向曾相關的通知書。
二伯曾借11萬並建議加名
申請人指出,該物業於1984年由正租住該單位的二伯購入,該單位的業主急於出售單位,以「大幅加租」手法迫遷。二伯育有4名年幼子女,搬遷較為困難,遂向業主提出以低於市價購入其單位。但二伯當時任職散工,無法向銀行申請按揭,須全數付款,故向其夫借款約11萬元,二伯承諾還款,提出可「加名」,讓弟弟及其妻共同持有該單位。
房委會指夫未申報有物業
申請人指二伯還清款項後,已於1998年為其夫「除名」。然而房委會卻以「作出虛假陳述」,及「沒有申報擁有住宅物業」為由,認為其夫不應享有公屋,並要他們一家遷出。
當時未識其夫對事件不知情
申請人認為房委會的決定,拘束了她的酌情權,認為會方沒有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如她在丈夫持有涉事物業時,她尚未認識其夫,亦對事件不知情。其夫從未居於該物業,亦未從該單位獲任何得益,丈夫簽署聲明時,真誠相信他已如實申報。
極短時間被終止租約承受局大壓力
她又指,房委會在極短時間內提出終止租約,未考慮照顧者須尋找合適的居住環境,亦承受巨大壓力,質疑他們的決定,與政府支持照顧者的理念背道而馳。
認為會方做法違憲
她又認為,房委會限制申請人申請公屋的手法違憲,侵犯了其假定無罪的憲法權利。申請公屋的限制,包括日後不能再獲批優於現居單位的公屋,實際上屬終身懲罰。即使上述限制沒有侵犯其無罪假定的權利,亦限制了她在《基本法》下的住屋權,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20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