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涉搭兩女教練膊頭 指一女被拒絕後懷恨在心 裁襲擊罪脫
消防員涉於八鄉少年警訊永久活動中心工作時,被指搭兩名女教練膊頭,他否認2項普通襲擊罪,辯方指其中一名江姓姓事主對被告有意思,但遭拒絕而懷疑在心,至於另一陳姓事主,被告認曾拍其肩膊,但沒有「哄得好埋」。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12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決時指出,汪姓事主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又指被告與陳姓事主的關係,有可能相信拍膊頭屬一般社交活動,裁定被告無罪,但提醒他小心處理人事關係。
被告謝諾賢(53歲)被控兩項普通襲擊,指他於少年警訊永久活動中心暨青少年綜合訓練營一樓走廊襲擊江慧儀及陳卓瑤。
指其中一名事主非誠實可靠證人 不能穩妥依賴其證供
暫委裁判官熊雪如指,謝作供時閃縮迴避,惟控方仍有舉證責任。官指,江姓事主在盤問下承認在初次見面後,便邀請謝遊車河,與她供稱一直不喜歡謝有出入。熊官指,江非誠實可靠證人,法庭不能穩妥依賴其證供,裁定首項襲擊罪不成立。
就第2項襲擊罪,熊官接納謝曾在體育館拍陳姓事主的膊頭,惟熊官指考慮到謝的動作、事發場合,謝與陳的關係,以及二人在事發前的互動,熊官認為不足以證明謝拍膊頭不是善意的行為,謝有可能相信拍膊頭是一般社交活動,遂裁定此罪亦不成立。
裁判官提醒被告 小心處理人事關係
熊官強調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性格熱情作為理由,入侵他人的私人空間,作出不受歡迎行為。本案是基於謝與事主關係、以往的互動,法庭才接納謝當時相信其行為恰當及獲事主同意。辯方隨即就首罪作出訟費申請,獲裁判官批准。
熊官批准辯方就首罪的提出訟費申請,特別提醒謝小心處理人事關係,被告答:「明白法官閣下」。
江稱不能接受遭被告搭膊頭
控方案情指,姓江的女事主接受簡報會後離開教室前往體育館,她指謝上前以左邊身撞向她的右邊身,又用右手搭上她的膊頭,再以手指掃向其背部。江稱感到害怕,又指被告撞向她時力度大,甚至令她站不穩,被告的觸碰亦令她感到很害怕和不舒服,並急步走向運動場。她看到其他人後,才感覺安心。江指被告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撞向她及搭她膊頭,她稱與被告只是普通同事關係,不能接受被他搭膊頭。
辯方指江被拒絕後懷恨在心
辯方指出,在江與被告初次見面後,她曾傳訊息邀請被告遊車河,被告當時回覆問:「咩事?」江回覆:「sorry」。辯方質疑,因為江對被告有好感,但被拒絕,她對被告懷恨在心,江所指控的撞膊頭、掃背等事件根本沒有發生,指江生安白造的基礎,在於被告與另一位事主陳的互動,江基於她的說法,說自己亦經歷同樣事件。
陳指被告哄近問球賽的事
另一位陳姓事主則指出,當日被告從她的左邊走過,搭著她的右邊肩膀,哄近她並問有關球賽的事宜。陳形容,有感被告的右手掃到其背部近頸的位置。
被告稱叫是叫女教練不能背斜孭袋
被告早前自辯指,案發當天與江等人在教室聽訓示後,便前往體育館。謝憶述,當日他是最後一個離開教室,其後在走廊看到江及看到她身上有斜揹袋,遂上前提醒她,女教練不能背斜孭袋在身上的規定。被告稱兩人沒有任何身體接觸,他更沒有觸碰江的後背。
認拍陳肩膊時行近了一點
被告續指,他當日有從後拍了拍陳姓事主的肩膊,承認行近了一點,否認有「哄得好埋」。其後,他透過友人得知陳因其行為感到不舒服,因此傳訊息予陳道歉,解釋並非故意。被告重申,他當時沒有摸陳的肩膀的意圖。
案件編號:TMCC295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