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消防員涉姦酒醉女 控方著考慮環境因素 辯方指事主或欲拒還迎
兩名時任消防員涉強姦26歲女友人案,兩名被告作供完畢後,控辯雙方律師今午(21日)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不一定要反抗才能表達不同意,還要綜合整個環境的因素,如事主X與被告的體格差距,以及事主是否狀態不佳等因素;辯方律師則指,X的證供籠統,無交代細節,質疑她是否欲拒還迎。律師又指,X作為女性,上酒店房見與兩男同房,沒有即時離開,反而讓自己在兩人面前酒醉,是否在發出隱藏訊息。
兩名被告:李浩田(31歲)及陳卓軒(29歲)同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們於2021年8月2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帝京酒店978號房,強姦X。
事主非要反抗才能表達不同意
控方結案陳詞指,辯方作供時多次強調事主沒有反抗,惟沒有反抗並非罪行元素,事主不一定要反抗才能表達不同意。控方舉例,若女子不同意與其丈夫性交,亦可以控告他強姦,控方需證明的是同意與否,而非有沒有反抗。此情況下須綜合整個環境,如事主是否狀態不佳、無能力推卻下而就範等,控方強調,就範並不等於同意。
X對李指控不多且籠統
代表首被告李浩田的大律師陳詞指,如不能排除辯方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則應裁定辯方無罪。他指X對事件的描述模稜兩可,表裏不一,還是欲拒還迎。X對關鍵情節表達不清楚,形容是:「唔係一聽落去就知咩事。」其證供亦存在不合理性。X針對李的指控不是很多,且說法籠統,亦沒有交代細節,例如事主曾作供指雙腳被夾實,但又同時指被告在與她性交,質疑事主說法不可信亦不可靠。
用眼視求救是荒謬至極
辯方續指,X聲稱曾用眼神向李求救,是荒謬至極。X亦稱不清楚李是否知道陳在被子裏摸她,但李當時正坐在被子上,試問X如何把李的手穿過被子?如果X當時可以捉住李的手,為何不用更直接的方法拒絕,例如拍他。
幾天後與未確定關係的對象性交
辯方質疑,如X對於在當日發生的事件真的如此抗拒,為何幾天後就與未確定關係的對象發生性行為?
本案非道德審訊
代表次被告陳卓軒的大律師指,此案非道德審訊,強調須依靠法例。如X的行為會令被告相信X是自願的,則要判陳無罪。X作供時曾經指出「我知道一定係陰莖」,但X在事發幾天後的口供,卻指不知道是誰,陳其實大可以否認曾與X性交,但陳並沒有。
X紋身食煙可見有一定社會經驗
辯方稱,不能因為X有紋身、食煙及飲酒就歧視,但反映X是有一定社會經驗的人,不能把X當成年輕少女看待。X聲稱喝了11,12杯酒,但又說她喝兩杯就會醉,為何會容許自己喝第3杯,甚至更多的酒呢?
酒店房內在兩男面前醉酒是否在發隱藏訊息
辯方認為,如果作為女士,會否同意跟另一名男士去酒店?入房時看到有兩個男人,是否會離開,還是選擇與他們在床上喝酒?如容許自己喝酒至醉,又會否給予了隱藏訊息給對方?
離開酒店時不似爛醉如泥
辯方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X在離開酒店時可以行到直線,亦可以自行登上的士,因此並不可以用爛醉如泥來形容X。辯方質疑,如果一個普通女生,會不會在被侵犯後兩天,就與另一人發生關係。辯方續指出,若陳曾經強姦X,理應會作賊心虛,不應會再冒險去訂酒店房。
案件編號:HCCC2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