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眼鏡舖經理眼神挑釁 無業漢用石砸頭和拳打腳踢 囚34個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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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情緒病的48歲無業男涉用2.1公斤重的石塊擲向路過的眼鏡舖經理,以及對其連番拳打腳踢,造成事主腦部出血,須進行開顱手術清除血腫。無業男今(2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焦慮症,因經濟壓力和失戀而借酒消愁,案發時誤會事主眼神挑釁而犯案。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案情嚴重,經濟壓力及失戀等生活挫折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惟考慮到被告認罪等因素後,遂判處被告入獄34個月。

被告蕭家軒,48歲,被控1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2月5日在石硤尾邨美禧樓停車場的緊急車輛通道,非法及惡意地傷害男子關子聰。

傷者與疑犯爭執,於緊急車輛通道遇襲,其後負傷返回眼鏡店,由女同事報警。(黃偉民攝)

求情稱誤會事主眼神挑釁而犯案 對事主和其家人致歉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過去從事裝修工作,案發前失業,並有焦慮症徵狀。案發時,被告因經濟壓力和失戀而借酒消愁,因誤會事主眼神挑釁而犯案。辯方指,被告明白自己難辭其咎,亦對事件深感後悔,望對事主和其家人致歉,期望出獄後盡快找到工作,以賠償事主。

黃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案情嚴重,涉案石塊非常堅硬,被告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多次襲擊事主,即使對方倒地仍持續施襲,對事主造成頗為嚴重的傷勢。黃官指,辯方求情時提及失戀及經濟壓力等因由,但黃官認為:「人呢...梗有高高高低低」,被告選擇借酒消愁是其個人選擇,故不能構成減刑理由,惟考慮到被告認罪等因素後,遂判處被告入獄34個月。

事主遭被告壓倒在地上毆打 被告並用石塊擊向事主頭部

案情指,事主為案發地點附近一家眼鏡鋪的經理,與被告並不相識。當日他在上班期間前往美禧樓去洗手間,其後經停車場車輛緊急通道走回眼鏡舖,被告當時正在通道一側的草地旁邊。

事主沿斜路向下行,被告突然拾起一塊石頭,擲向當時正背對他的事主,因石塊在其事主左腳旁擦過,故事主轉身察看,只見被告當時怒氣沖沖,邊指罵邊走向他。事主有感被告似是精神病患者,故沒有理會。其後,被告先用手拍打事主的頭頂,再向其頭部連揮數拳,然後把事主推倒在地上。

二人續在地上摟作一團糾纏及翻滾,事主曾一度成功站起,惟隨後又被被告壓倒在地上毆打。被告其後站起來,並用腳踢臥地的事主,之後拾回擲出的石塊,再次擊向事主頭部,使其頭痛暈眩。事主此時已躺臥在路邊沒有動作,惟被告多次折返,手腳並用攻擊事主,最終事主站起來並離開案發地點,被告當時仍嘗試阻擋事主的去路及繼續指罵,整個過程維持約6分半鐘。

被告被後後稱:佢眼超超 我就用手同舊石頭打佢

在案發期間,有一名劉姓女途人聽見車輛緊急通道上傳來爭吵聲,並發現事主躺於行人路邊,遭被告用腳踢,及後事主想用四肢撐地站起但不成功,遂協助報警處理。被告再拿起石頭想襲擊事主後腦,劉大叫停手,惟被告沒有理會,更持續襲擊事主。

警方接報到場後,在停車場的車輛緊急通道發現被告,他向警員表示曾用手及石頭襲擊事主,因為對方用眼神凝視自己。警方其後在案發現場檢獲事主的眼鏡,以及涉案的染血石塊,石塊重2.1公斤,體積約20厘米乘16厘米乘6厘米。

警方其後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佢眼超超,我就用手同舊石頭打佢。」

事主頭部出血和枕骨骨折 院方進行開顱手術 清除腦部血腫

事主同日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電腦掃描顯示他腦部左側硬膜外出血及有腫塊,亦出現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由於事主出現雙眼瞳孔大小不一的情況,故院方立即為事主插喉及施行緊急手術,惟其後電腦掃描再發現事主頭部右枕骨骨折,後臚窩硬脊膜外出血有擴大,院方再次進行開顱手術以清除腦部血腫。

在手術過程中,事主失血共1.7公升,事件亦令他須留醫14天及獲簽發共56天病假。

案件編號:DCCC6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