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衞生督察涉偷食物樣本 控方指食物公帑購買 不代表可據為己有
食環署食安中心4名衞生督察涉偷鮑魚芝士等食物樣本受審,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陳詞總結,控方重申,即使署方購入的食物樣本比實際用作檢測的數量多,並不代表各被告可把樣本據為己有,各被告必然知道該些食品是用公帑付款,且只能用於公務,部門文化不能成為犯罪的藉口,而誠實正直的人亦大可選擇不同流合污。裁判官把案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各被告准繼續保釋。
已認罪被告劉承軒則押後8月26日判刑。
4名不認罪被告為:陳映姍(34歲)、林曉君(29歲)、余鳳珍(28歲)及李俊禧(37歲),均為食環署衞生督察,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他們被控於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港串謀偷竊部分替食環署食安中心購買,用作檢驗的食品樣本,該些樣本是特區政府的財產。另一被告劉承軒(35歲)早前已認交替的盜竊罪,並有轉作控方證人作供。
控方指食物屬香港政府的財產
控方陳詞時有就辯方說法作回應,指購買的食物樣本,是用以作檢驗用途,即使數量太多,該些物品仍是屬檢測用途的樣本。至於有關供應商有最低購入限制的議題,控方指,即是購入的數量較實際用作檢測的數量多,該些樣本仍是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
上司未提作記錄令被告有機可乘
控方又指,衞生督察須就棄置物品作紀錄,但屬非正式紀錄(informal record)並無規定,上司沒提醒並不代表被告毋須記錄,正是因為沒有相關的紀錄,才會令幾位被告有機可乘。
被告必然知食物屬食環署財產
控方陳詞指,被告必然知道該些食品是屬於食環署的財產,是用公帑付款,且只能用於公務。就算部門沒有清晰的指引,亦不代表各被告可取走使用。控方以超市作例子,指超市的貨物亦可以隨意取走,但事後亦會涉及不誠實的問題。
部門文化不代表要照跟
控方認為,部門向來有此文化亦不代表被告們亦要蕭規曹隨,誠實正直的人可選擇不去同流合污,且被告其實很容易可以向其他確認此行為是否正確。就部門默許相關行為一事,亦沒有事實基礎支持,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誤會相關食物樣本可以取走自用。
被告所屬部門負責檢測食物
案情指,食物安全中⼼是香港食物環境衞⽣署轄下的機構 ,其中風險管理科食物進 / 出⼝組 (香港及九⿓) 負責對市⾯上流通的食物進⾏不同類型的檢測 ,以確保食物符合安全規定。案發期間,4名被告均是進出⼝組的成員,衞生督察,負責食品檢測。
廉署人員在各被告家中搜出食物
在2022年3月或4月,首被告陳映姍告向其他被告傳閱食品清單,著他們可以選擇想試作檢測的食物,他們會一次過向進口商訂購。陳亦稱會購買酒類產品回家飲用。歐陸食品的訂貨處共發出6張發票合共11710元,陳支付款項。
廉署人員接報拘捕各被告,並從5名被告的寓所中搜出芝士、日本米、鮑魚、火腿及松露醬等。證物,數量由8至21件不等,共計逾80件。
案件編號:WKCC269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