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施駿興涉性侵女童 事主提有被告掂面相為證 辯方要求換官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非禮女童及與其非法性交一案,事主X今(18日)續接受辯方盤問時,透露她仍是小學生時,在公園坐被告大腿的事是有相為證,並稱有當時被告「掂」其臉的照片為證,更稱她首次與被告性交後,與同學談及事件的通訊記錄,亦有交給警方。法官陳廣池聽罷質疑控辯雙方預審時為何未提及有新近投訴。辯方認為法官引發的討論,或會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因而要求撤換法官,陳官把案押後至下周一(22日)聽取陳並,並稱會於10月3日就申請作裁決。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X稱有被告掂其臉照片為證
辯方質疑X聲稱2008年隨被告到公園遭非禮的事屬捏造,X不同意,並反駁稱當時她與被告:「傾到無乜嘢講,佢就叫我坐上去。」X稱感到愕然,但仍然照做。辯方指被告叫她坐大腿不合理,X稱不同意,並提到她是有相為證的,並指相片中,被告的舌頭「掂」著其臉,她並有把相關相片,連同在2011年3月14日首次與被告性交後,她與朋友的對話記錄等文件,亦有一併交給警方。
官質疑未提及有新近投訴資料
法官陳廣池聽罷質疑,為何在審前覆核時,控辯雙方無提及本案有新近投訴。控方即解釋指,控方曾計劃使用有關證據,故證人列表有提及該事項,當時雙方亦無爭議,惟審前覆核後,控方認為該些證據不構成新近投訴,最後決定不會依賴該證據就新近投訴,最後亦未有把資料呈堂。
辯方認為此討論或會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要求撤換法官,陳官遂押後案件以聽取相關陳詞。
辯方質疑被告無向X取電話
辯方今續盤問X時,質疑被告並無向X索取過電話。X否認說法,並指自被告有其電話後,二人便開始聊天。辯方又指,2008年X仍是小學生時,若被告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往接她放學,X應感到危險,X稱她當時無想這問題
認為X或混淆事件發生年份
X又稱,她當日跟被告到達公園後,被告提及他當時女朋友的「第一次」亦是給了他,她當時沒有問被告「第一次」的意思,但她理解是指第一次性行為。辯方即指,被告與該女友只交往2年,惟X作指被告與該女友拍拖4年,質疑X將2011年所發生的事,套用在2008年,X不同意。
案件編號:DCCC9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