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騙案4被告終極敗訴恢復罪名 2人再入獄 麥光耀離港需作安排
康宏環球3名前高層,涉在逾十年前發行公司債券時,實由康宏關連公司發行,卻假裝由其他證券行負責。3名高層與一名證券公司的經理,曾在區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去年被裁定上訴得直全部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庭決定,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4日)下判辭,裁定律政司勝訴,恢復4名被告的定罪及判刑。其中兩人仍有刑期未復畢,需再度入獄,惟被告之一麥光耀人現不在港,料他周五返港,控辯雙方將討論如何安排該被告再入獄。
上訴人為律政司,4名答辯人:麥光耀(48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50歲,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4歲,康宏前經理),李易明(52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前總經理)。
麥及李被判囚7及5個月
4人原審時被裁定串謀詐騙罪等成,麥光耀和李易明分別被判囚7個月和5個月,麥另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陳麗兒被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2年;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
麥正身處外地料周五返港
上訴庭去年被裁定4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終審法院今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原審的定罪和判刑。其中被判囚麥光耀和李易明曾獲上訴庭批准保釋,需就餘下的刑期服刑。麥光耀現身處外地,星期五才返港,控方和辯方將再商量如何安排他服刑。
鼎成有協議配售實由康宏證券進行
案情指,首三被告案發時為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高層,麥同時持有康宏證券的股分。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間,康宏4次發行配售債券,鼎成均為配售代理。鼎成和康宏證券則有配售協議,實際配售由康宏證券進行。康宏支付逾5100萬元配售費予鼎成,鼎成則把當中大部份支付予康宏證券。
4人曾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控方指,4名被告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證券參與配售,從而避開調查,康宏的董事會亦不知道這安排。麥因配售而獲得間接利益。區域法院法官認為這安排屬關連交易,裁定4被告罪成;上訴庭卻認為不構成關連交易,撤銷4人罪名。
關連交易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和關連人士
律政司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法官今下判辭指,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第14章規管,關連交易規則亦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和關連人士之間的交易。康宏和康宏證券在本案中存在交易,認為這安排屬關連交易,而康宏和鼎成的交易只是幌子。
麥未有披露安排間接利益
終法法官認為,案發時為康宏董事的麥光耀,有責披露涉案安排中的間接利益,而首項串謀詐騙的字眼,亦包括隱瞞該些利益,在沒有作出披露和沒有董事會批准下,麥不能參與相關涉及配售的決定。
首三被告亦涉以不誠實手段作妨礙
就另一項控告首三名被告的串謀詐騙罪,終院法官認為三名被告使用不誠實手段,妨礙有可能因涉及關連交易而引致的調查,做法足以構成串謀詐騙。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C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