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爆炸案|兩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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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口岸連環爆炸案,其中兩名被裁定判串謀導致爆炸罪,被判囚16年8個月的被告李嘉濱及張家俊,周一(10日)就他們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暫未排期聆訊。

兩名上訴人:李嘉濱,30歲,裝修工,及張家俊,34歲,程式工程師,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指他們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與在港數宗爆炸事件有關。該罪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

同案被指是主腦的被告何卓為(41歲,無業),被裁定同一罪罪成,被判囚18年,暫未見何有提出上訴申請。

被定罪3名被告的角色

李嘉濱已提出上訴。
張家已提出上訴。
何卓為暫未提出上訴。

控方指案件涉及2宗實質爆炸及1個放炸彈的計劃(詳看下圖)。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斥各被告的行為是向社會宣戰,何被指是首腦,入獄18年,其餘2人則囚16年8個月。

吳子樂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吳子樂及楊怡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除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外,其餘4人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 4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