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有條件釋放病人 稱未獲告知可覆核 高院裁醫管局違普通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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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思覺失調的男子於2010年被強制留院,其後獲准「有條件釋放」,但須按指示覆診及用藥。他後來從社工口中得知,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惟他不知可覆核時可聘用律師,並4次自行申請覆核都被拒。他至2020年才獲院方「無條件釋放」。他質疑醫管局沒向他透露可覆核「有條件釋放」,並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24日)下判辭,裁定醫管局違反普通法下的責任,未有告知病人及其家屬申請覆核的權利,因此裁定申請人勝訴,重申受這權利影響的人,必須知悉其權利,或須由他人確保該等權利能給予他們真正的保障。

申請人夏志偉,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申請人夏志偉。(資料圖片)

強制留院後被施加有條件釋放

夏於2010年3月至5月被強制留院,院方於5月時向他施加「有條件釋放令」。夏可以獲釋出院,但需遵守多項條件,包括需按指示接受治療和服藥,及接受社署監管。若他違反該些條件,將被召回並強制入院。

4次自行申請覆核均被拒

至2014年,醫護社工告知夏,他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覆核其釋放令。惟他不知可以聘用律師或申請法援。夏4次自行申請覆核均被拒,至2020年5月,作第5次申請覆核前,院方才批准他「無條件釋放」。

院方有責任讓病人或家屬知悉其權利

本案主要爭議為是院方及審裁處,是否有責任告知獲「有條件釋放」的病人可以申請覆核,並可以聘請律師代表和申請法援。

夏認為院方未有採取步驟告知他和其他病人,他們申請覆核時可聘用律師,或申請法援,認為此舉違反《精神健康條例》68A條。根據68A條,院方有責任確保強制留院的病人及其親屬,知悉可向審裁處申請獲釋。夏認為條例亦應涵蓋人身自由同樣受限制的「有條件釋放」病人。

局方認為無責任提病人可聘律師

法官則認為,68A條的用字包括「病人在當其時被羈留」等,與「有條件釋放」病人的情況不符,認為該條文不涵蓋「有條件釋放」病人。醫管局陳詞指,醫管局或院方沒有責任,主動告知「有條件釋放」的病人或其親屬,可在覆核時聘用律師或申請法援。

條例若不涵蓋這類病人會令他們處於不利情況

法官認為,若68A條不涵蓋「有條件釋放」病人,和被羈留的病人相比,他們在申請覆核時會處於較不利的情況。在此情況下,便需考慮普通法下,院方需向此類病人提供什麼資訊。普通法下院方需告知此類病人,他們有權申請覆核,但院方認為他們沒有責任主動告知病人可聘律師。惟審裁處雖也沒有告知可聘律師的責任,但審裁處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有權替病人聘用律師,以確保達效公正的裁定。

法官認為院方和醫管局在本案中違反普通法下的要求,未有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確保夏和其親屬知道他申請覆核的權利,因此裁定夏勝訴。

案件編號:HCAL 237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