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GF助兩人勒索「男友」 上訴庭指原審因年紀輕判不當 改囚4年
女生在16歲時與兩男合謀,她先以「兼職女友」(Part time girlfriend, PTGF)身份引一名男客人到酒店見面,並在男客人往洗澡時,開門讓兩同謀入房勒索。兩名同謀認罪後被判囚超過3年,女生經審訊後只被囚18個月。上訴庭早前認同女生判刑太輕,改判她入獄4年,今(10日)下判辭指,雖同意女生很大機會不是主謀,但她不但參與,並有協助,認為原審官過分看重女生犯案時的年齡及其精神狀態,判刑有不當之嫌,認為起刑點應為4年9月,考慮到女生原本快將出獄卻被加刑,判她入獄4年。
女被告張羽妍(現約20歲,學生,下稱:張),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非法禁錮及一項勒索罪,指她於2021年9月13日至14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禁錮事主X;及為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事主交出港幣150萬元。張案發時16歲,原審時被判囚18個月。同案另外兩名男被告: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認罪,分別囚3年4個月及3年。
張開房門讓同黨入房勒索
上訴庭3名法官彭偉昌、陳慶偉及楊家雄在判辭指,張在案中先指示X前往洗澡,繼而打開酒店房門,讓其他同黨進入,並到浴室拍攝X的裸照。上訴庭指,這是計謀的一部份。其後,張更協助首被告張煒賢取得X的身份證。X前往銀行櫃員機提款時,張在附近守候,亦積極參與製作涉案的摸胸影片。
雖非籌劃人起刑點亦應為4年9月
上訴庭認為,基於張的年紀,她很大機會不是背後的籌劃人,但是她不單參與勒索,更從旁協助。在考慮她的角色和罪責後。在考慮她的角色和罪責後,上訴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4年9個月。
案件延誤多由張造成
原審法官崔美霞在判刑時指案件審理長達四年,對患有精神病症狀的張造成一定程式的負面影響,因此減刑4個月。惟上訴庭指,張經過9次提訊後才表示不認罪,更在審訊時提出了一系列申請,本案絕大部分的延誤是張造成。
原審官過份強調張當時的年紀及背景
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另一犯錯之處,是過分強調張的犯案年齡及醫療背景等個人情況。上訴庭強調,若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年紀輕和身體欠佳等個人背景,在求情時的比重是極其有限的,甚至在一些情況下,是無足輕重。
快將出獄時被加刑獲額外扣減
惟上訴庭同意張犯案時年僅16歲,的確是年輕,若非她的精神狀態不穩,她有機會被判入教導所,上訴庭因此減刑3個月。此外,上訴庭早前審理時,張還有3天便服畢原本的刑期,但現時需再服刑30個月,對張是一個不少的打擊,上訴庭因此減刑6個月。因此,張的刑期為4年。
事主X被人拍裸照勒索
案情指,當天張與男事主X相約在酒店房見面,張叫X先去沐浴,張進入浴室約一分鐘後,三名男子衝入浴室,拉走張並開始拍攝X的裸體,又指X「搞」他們公司的「女生」。X其後被帶到銀行提取現金,閉路電視拍到張在銀行外徘徊。
X另被迫拍非禮張的影片
同日凌晨,X被帶到水療浴室,其中一名男被告要X隔著張的衣服摸她的胸,又指示張在被摸時大叫非禮兩次,並拍成影片,以勒索X更多金錢。其後張告訴X,明天他們會和X一起去提款。翌日張、兩名男子與X到3間銀行提取共150萬元。X藉機寫紙條告知銀行職員報警揭發。
案件編號:CAAR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