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在非行人路段過路被撞重傷 官指不能全怪司機 判被告社服令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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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在東涌東薈城停車場出口處駕駛輕型貨車時,撞傷兩名女途人,其中一人更現創傷性腦損傷,並需輪椅助行。司機否認危險駕駛,經受審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施祖堯今(13日)判刑指,事發路段是行車線,理應不容許行人過路,行人受傷不能全盤歸咎司機,其責任甚至高於被告,故判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發地點在東薈城停車場出口
被告張智誠(貨車司機,56歲),被裁定於2025年3月14日,在東涌達東路近燈柱DC1-672,即東薈城停車場車輛出口外,不小心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引致楊斯斯和鄭安妮身體受嚴重傷害。
事主受傷不能全盤歸咎被告的責任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被告原欲承認不小心駕駛,最後亦只被裁定這罪罪成,因此可視他認罪。事發地點有3條行車線,司機預計有行人經過的機會不大。本案嚴重之處,在於行人遭受嚴重傷害,惟她們受傷不能全盤歸咎被告的責任,甚至可說事主的責任高於被告。施官考慮到被告駕駛紀錄和家庭背景良好,接納社會服務令服告建議,判處80小時服務令。
其中一名事主現需輪椅代步
事發於2025年3月14日下午,時任港珠澳大橋保安員楊斯斯和在大橋擔任科文的鄭安妮,在東薈城一帶過馬路,準備搭公司巴士上班,卻遭被告的車撞到。楊被撞至顳骨骨折,出現創傷性腦損傷,需以輪椅代步,鄭事發後留院8日。施官早前裁決稱對兩名事主受重傷感同情,但涉案路段不許行人橫過,被告駕駛方式亦非遠遜合理駕駛者水平,故只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件編號:STCC 353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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