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抵港男子行李藏逾2.8萬支另類煙產品 即囚8個月 同類案最高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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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周五(17日)接獲香港海關通知,在一名自日本抵港男子的行李中,檢獲2.8萬支另類吸煙產品。控煙酒辦隨即拘捕及檢控該名人士,該名男子因非法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今日(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

為加強控煙,由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由本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一名自日本抵港男子因非法進口28,400支另類吸煙產品,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衞生署對判決表示歡迎,並忠告市民和旅客切勿攜帶電子煙、加熱煙產品或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進入香港,亦不應使用任何另類吸煙產品。

2025年9月至今23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檢控 26人被定罪

衞生署指,自《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中有關控煙酒辦督察拘捕權的修訂於2025年9月19日生效以來,控煙酒辦已就23宗攜帶大量另類吸煙產品入境的案件提出檢控,共有26人被定罪和被判處監禁,刑期由兩個月至八個月不等。

一名自日本抵港男子因非法進口28400支另類吸煙產品,4月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資料圖片)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及監禁兩年;而經公訴程序定罪,則可判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七年。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任何人不得推廣、製造、售賣或為商業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