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司機轉線向警響號舉中指 官指欠專注 裁不小心駕駛罪成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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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司機去年九龍大遊行駕著巴士經封路現場,涉向警員響號和舉中指,事後被控危險駕駛等罪。案件昨日審訊後,今(18日)於九龍城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稱當日被告駕駛的巴士十分貼警員,令他們受驚,被告明知道轉線需要更多空位,就應該減慢以保安全;惟被告抱僥倖心理,未戴好手套便開車,明顯欠合理駕駛者的專注,考慮到被告失專注力的時間不長,認為未構成危險駕駛,故改他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成,並押後至6月8日判刑,期間准繼續保釋。

被告張浩然(37歲,專營巴士司機),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去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危險駕駛一輛雙層巴士,他被控另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同日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不小心駕駛一輛雙層巴士。

新巴司機張浩然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成。(資料圖片)

附近有清潔工及警員

嚴官裁決時指引述被告被指向涉案警長張繼安,即藝人張繼聰的胞弟,與其同袍響號,並舉中指和逼近路上清潔工人,指當時有人群在路上聚集,實際交通流量較正常慢,而路中心近花槽位置有一名清潔工人,他正推住手推車在路過,路上近石壆位亦有兩名警員,被告駕駛的巴士需要從二線轉三線,期間車身極為貼近路上的清潔工和警員,令警員受驚。

官認為現場情況毋須響號

其後,被告再向前方左右的警員舉中指,並向他們響起長咹,當時路上正亮綠燈,被告前方的車輛一直緩緩向前,案中警員沒有作出任何動作,客觀而言,認為被告並不需要響號。

嚴官又指,被告除向警員響號,又將巴士駛近兩名警員,導致二人受驚。雖然被告辯稱非要駛近警員,只因專線後需要拉直車身,惟嚴官認為被告明知道轉線後拉直車身需要更多位置,就應該減慢車速,並確保車身左右於其他道路使用者有一定距離,以保安全。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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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舉中指只為洩憤

嚴官被告沒有對路上的清潔工給予足夠專注,亦沒有調節合理的車速和車距,令警員受驚,後更雙手離開軚盤,又向警員舉中指洩憤。嚴官明言,雖然被告解釋他只是因路況擠塞感不滿才宣洩情緒,但嚴官認為此舉顯示被告並沒有合理地專注於路面和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幸好現場沒有出現突發情況,惟這駕駛態度不能接受。

未構成危險駕駛但有潛在危險

嚴官續指,被告失去專注的時間不算長,亦有跟隨前車前行,未構成危險駕駛,但其潛在危險不容忽視,故改判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在另一路段亦涉不小心駕駛

至於第二項控罪,指被告在薄扶林道近何東夫人紀念堂外不小心駕駛一罪,嚴官指被告稱受背包影響在紅燈前停下,脫下手套並轉身放好背包;在重新戴上手套前,交通燈已經轉為綠燈,他心急下開車,故僅右前臂外固定軚盤並一路戴手套。嚴官指,被告感到背包受阻期間曾經過數個巴士站,均沒有把車停下,反而在紅燈前整理,且在未戴好手套情況下開車,考慮到當時正下坡路和彎位,認為被告抱僥倖心理,具潛在風險,故另一不小心駕駛罪名亦成立。

官拒罰款了事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指,被告曾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他原本希望由兼職司機轉為正式司機,惟本案後應無法如願。辯方又指本案是獨立和特殊的事件,非被告慣常駕駛方式,希望以罰款處理。惟唯嚴官指被告案發時駕駛雙層巴士,兩項控罪僅相隔數個小時,路段亦頗為複雜,其駕駛態度或令車上乘客和道路使用者帶來潛在危險,故把案件押後以待為其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報告才判刑,亦會考慮將被告停牌。

新巴回應稱對事件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 KCCC 22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