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檢條例修訂完成逐項審議 下月恢復二讀 家中播禁片不受管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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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經局早前提出修例建議,電影檢查內容要加插《港區國安法》條文,如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等,將可賦權拒絕影片公映。立法會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委員會今(20日)繼續會議,一小時便已極速完成逐項審議條文程序,當局期望於下月中恢復二讀。
有議員關注修例後可否要求涉違《國安法》影片播放人或負責人,提交拍攝資金來源,以及影片內涉違法者相關資料,當局指非條例可管轄範圍,但如留意到有關情況,亦可與相關部門「分享資訊」;亦有議員關注能否規管地下電影或串流平台影片,當局重申,只要播放空間符合放映行為定義,不論是戲院,或以串流、互聯網或「手指」放映,均屬監管範圍,惟在家中自行欣賞則不適用。

港府月前修訂《電檢條例》檢查員指引,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時曾指,指創作自由非毫無限制,需在維護國家安全之間作出平衡,深信新指引不會扼殺本港創業產業。(資料圖片)

委員會今天舉行第二次會議,並進入條文「逐項審議」程序。修訂草案包括加入第14B條、即監督可要求提供關於影片的上映的資料,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 (通訊及創意產業)黃宗殷指,相關修訂主要涉及執法,並針對個別人士舉辦地下放映會或有理由懷疑無遵放映規定的現況,「依家啲人就唔係好合作」,修例後則可要求對方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放映地點及時間,以檢視有否違反准映證條件,不從者有機會觸犯相關條例。

新民黨葉劉淑儀則問及,倘涉及國家安全,可要求提供的資料是否包括拍攝電影資金來源,以及影片內涉違法人士角色,「電影顯示出有啲犯法嘅人,係啲咩人啊,影得唔清楚啊,包唔包括呢啲可以調查嘅資料?」

黃宗殷則回覆指,相信條例不覆蓋相關範圍;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副專員李若愚補充指,今次修例涉及監督執行電檢條例,倘有人翻播電影,並涉及國安法,不論是已獲發准映證與否,亦非條例可管轄,但如留意到有關情況,亦可與相關部門分享資訊。

葉劉淑儀 (資料圖片)

工聯會陸頌雄則指,或有涉及《國安法》的舊電影,會以私人形式重映,他關注需否通知當局,黃宗殷指,若一影片已獲發准映證,除非政務司司長行使權力註銷,否則准映證仍然有效,但需符合其適用條款。

陸頌雄又關注,修例後能否規管地下電影,或上載至互聯網及雲端伺服器的影片,黃宗殷重申,不論是傳統電影院,或以串流、互聯網或「手指」放映,只要播放空間符合放映行為定義,條例則可作出監管,惟若在家中「自己睇」,則不屬條例管轄範圍。

10月中恢復二讀

此外,是次修訂亦加入第 10A條,賦權監督如認為影片可能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延長作出影片檢查決定期間,法案委員會主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馬逢國則問及,片主會否被通知。黃宗殷回應指,按現時慣例,送檢人與電檢處保持緊密聯繫,倘不涉及國安原因,現行制度不變,會於14天內作出回覆;倘涉及國安法,局長則可每次延長28天,換言之,倘送檢影片獲通知延長28天,則一般屬於國安理由。

逐項審議工作最終以約1小時完成,當局指,期望今屆立法會完結前、即10月中恢復二讀。

商經局早前提出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建議,包括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換言之,即使曾獲批准上映影片,亦可被撤銷資格,變成禁片。

執法方面,政府建議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加強執法能力。另提高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罰則,包括監禁三年,及/或罰款 100 萬元。

政府表明,是次修例是「完善電影檢查制度」,並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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