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多次喊港獨口號 煽動國家分裂罪成 囚5年9個月

撰文:李慧娜 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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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在20次公眾場合叫喊口號、接受傳媒訪問時宣揚香港獨立,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案件今早(11日)作求情,辯方律師指被告雖曾在20次情況下作涉案的行為,惟其行為對其他人危害很少,亦沒有對警員及市民造成任何傷害,相較用去年七一在灣仔馳電單車撞向警員的唐英傑案輕微。惟法官陳廣池指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非「假大空」,是真誠相信說法,並想他人跟從,判被告入獄5年9個月。

被告(馬俊文)開始時是一個被煽動者,後來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認為政治使命是其生命的唯一選項。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被告馬俊文(30歲,無業),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法官陳廣池指被告馬俊文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非「假大空」,是真誠相信港獨說法。(資料圖片)

聽取光時發言受打動

陳官引述馬的心理報告指,馬的成長經過引致其性格內向、孤獨,社交圈子亦較細小,平日沉迷於電子遊戲及日本動漫,其人生的轉捩點在於聽取某位政治人物有關「光時」的發言,被其所打動及產生嚮往之情,發現了自身對革命的使命感,參動活動後與其他人喝酒、聚會,使其獲得歡愉及興奮。

感獲認同成為煽動者

馬亦坦言「美國隊長」的形象使其感到欣慰及滿足,後來更成為人們焦點,接受媒體採訪,使其獲得在現實世界中沒有的社會認同。陳官直言:「(馬在)開始時是一個被煽動者,後來改弦易轍、變本加厲,成為煽動者,以為政治使命是生命唯一選項。」且煽動者是否真心不可而知,被煽動者則有意「衝著幹」,許會造成更大的破壞及動盪。

其言論有機會引發他人作更激烈行動

陳官判刑指,本案有多項嚴重的情節,首先馬在求情信中明言自身「不感到羞恥,毫無悔意」,且他在連續兼短時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提出了具體步驟,明目張膽地呼叫口號、舉標語,在社交平台推廣活動。陳官認為,馬的行為一定程度滿足自的良好、刷存在感,因而感到被重視,亦有機會進一步煽動其他人,或引發更激烈行動,正正在這樣的背景下,其他煽動者難免不會成為下一個馬俊文。

認為馬有確實犯罪意圖

另外,陳官並不同意馬是「獨自行事」,但同意其未必了解政治事件背後複雜的來龍去脈,卻仍一意孤行犯案。另馬亦曾大肆貶損《國安法》,自言多次被捕仍獲保釋,用此謬誤證明自己沒有犯法,難保有人聽到後相信並以身試法。對於辯方指馬不曾使用武力、衝擊警方、鼓足成效有限等,陳官直言此非關鍵,最重要的是馬確實有犯罪意圖,行為非一時衝動,是有備而來,更指馬自稱「美國隊長2.0」的「得意之情溢於言表」。

陳官最後強調,本案案情嚴重,以6年作量刑起點,思及其無悔意且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因素。但考慮到辯方在審訊時幾乎對控方案情沒有爭議,大大節省法庭時間,遂減刑3個月,馬的總刑期終為5年9個月。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常現身示威場面。(資料圖片)

被告單人匹馬犯案無衝擊警方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大多是單人匹馬,且非在有特別意義的日子犯案,他被捕時亦十分合作,沒有衝擊警方的行為,故此認為情節相比起唐英傑馳電單車衝向警員較為輕微。

常感孤單參與活動開始與人接觸

另被告在求情信中,自言無法接受私了行為,此絕非空話,被告從未有任何暴力、傷害他人的行為,亦絕非鼓吹暴力的人。辯方亦指被告有一個不快樂的童年,與雙親同住但不親近,常感到孤獨,自從參與了「和你Sing」等活動後,他開始與他人有接觸及聚會。

其行為對他人危害少

法官陳廣池其後指出,唐英傑案只涉及一個日子,本案則涉及20次行動,質疑本案並非比唐英傑案輕微。辯方解釋指,被告這20次的行為對其他人危害很少,沒有對警員及市民造成任何傷害。

多次高呼包括光時等口號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20個場合包括商場、政總及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藉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的煽動行為涉及重複高叫和帶領市民叫喊口號,包括「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全民勇武 武裝起義」。其中一次受訪時更形容國安法為「一個裝飾」,又稱情況猶如衝紅燈。

一再宣示口號非假大空

法官陳廣池早前裁決指,個人的自由並非絕對的,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非「假大空」,而是真心誠意相信其說法,望他人參與及跟從。

陳官又認為,被告當時猶如法律學者或權威人士,指國安法為裝飾及虛有其表,不但攻擊國安法,亦鼓吹個人的政治論點,及推崇了其他人物的政治立場,指他似乎有政治使命,推動香港人相信港獨,從而建立香港共和國,及從中國手上將香港主權奪過來。

案件編號:DCCC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