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締結|法官駁回岑子杰上訴 婚姻涉問題繁複 不能簡單解決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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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間人權陣線召集人岑子杰,與其同性伴侶在海外締結後,但其註冊關係卻不獲港府承認,岑曾就此提司法覆核但被裁敗訴,他早前提出上訴,強調政府只接受異性婚姻卻不接受同性締結存在不公,有違《基本法》。上訴庭今(24日)下判辭,指岑說法只著重同性與異性之別,卻忽略了平衡公眾利益,且婚姻所涉及的問題複雜而繁多,不能夠簡單解決,認為現行的法律條文上無列明政府必須向同性締結者提供同等待遇,裁定岑敗訴並須支付訟費。

申請人岑子杰,答辯人律政司司長。

岑子杰與其同性伴侶在海外締結後不獲港府承認,他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資料圖片)

爭議原有條文未有排除同性婚姻

岑子杰的律師上訴時主要針對《基本法》第37條,即保障居民有婚姻自由,爭議這條文未有排除同性婚姻,又提到保障傳統婚姻制度之餘,亦不應阻止其他方式的結合模式,如民事結合,認為不承認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

不能只考慮性傾向的不同

上訴庭法官認為,岑的說法集中指政府基於性取向的不同,從而作出差異待遇,故認為政府也應給予不同性取向的人有相同的待遇,惟法官們直言不能同意。他們認為,更合乎比例的分析,除需要考慮投訴者的利益,亦要考慮到這利益會否抵消到對公眾的利益,如果只著重前者而忽略後者,會對分析導致嚴重缺失,只會對整體的法律原則造成不公。

婚姻涉及的問題不能簡單處理

法官指出,婚姻蘊含著很多連帶的意義和權利,當中所涉及的困難,不能單就《基本法》第37條中—保障居民有婚姻自由—便能簡單解決。他們又引用案例指,本案所談及的「權利」,不宜裁斷或非法干擾方本來已受保障的權益,現行法例已有很多保障家庭的權利,亦不能簡單假設這些保障都是一樣,並能同樣地處理,即使引用海外案例,亦要詳加分析,是否每個情況都適用於香港。

法官們認為,本案所爭議的法律條文,未有無列明政府須給予同性婚姻的人士與異性婚姻人士相同的婚姻待遇,故裁定岑敗訴。

案件編號:CACV55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