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政總衝突|男生站前排築傘陣認暴動罪 官稱勇於承擔判教導所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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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有示威者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其後在金鐘一帶集結,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案發時僅16歲男生曾站在示威者前排築起傘陣,他早前認罪,暫委法官張志偉今(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當日暴動暴力程度高,被告雖非領導角色,但仍屬協助、鼓勵一員,考慮到他案發時年輕,容易受社會氣氛影響,且勇於承擔責任,判他入教導所。

被告黃德津(現19歲,大專生),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

2019年9月29日,大批示威者在政總外與警方對峙,並有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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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暴動歷時2小時

張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歷時約2小時,參與人數眾多,期間至少500名示威者於政總外集結,癱瘓港區政商核心地帶的交通,暴力程度高,大量人士向政總投擲磚塊、石頭、用大橡筋製成投射器作攻擊、甚或汽油彈。示威者亦恃著人多勢眾,多次架設傘陣及築起防線與警方對峙,有一定程度的組織和策劃。他們的行為,對公共秩序構成極大威脅,對附近店舖而言,更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

被告身上裝束明顯有備而來

張官引述呈堂影片指,被告當日曾站在示威者前排蹲下築起傘陣,手持磚頭上下拋擲數次,並與警方對峙約6分鐘。他被捕時所戴的呼吸器,可用以抵擋催淚煙,方便留守在前線,身上裝備亦反映其有備而來;另設傘陣,功效不單是作防衛,更是抵禦警方驅散,讓示威者可與警方促成「攻防戰」。被告雖並非領導角色,但有一定程度帶領作用,認為他屬協助、鼓勵一分子。

被告尚年輕易受社會氣氛影響

張官又指,被告年輕尚輕,案發時僅得16歲,容易受社會氣氛影響,因此失去應有判斷力而犯案,低估法律後果,但仍勇於承擔責任。據早前索取的報告,被告精神體格適合進入教導所,張官考慮到控罪嚴重性,認為判處教導所令可讓他接受品格教育、在職培訓及性格塑造訓練。

案件編號:DCCC1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