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尖沙咀衝突|官斥被告求情才稱無知求減刑 10成人被告囚52月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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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例運動期間,示威者在十一國慶日發起多區集會,及後演變成衝突,其中有人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警署外多棵樹木焚燒,12人否認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其中一人脫罪,餘下11人罪成。案件今(4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批評,當日示威者作出一連串、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明顯針對警方,不但具殺傷力,更是挑戰警方權威,各被告案發前必然已目睹這類社會事件對香港造成的摧殘,卻在求情時以無知作為減刑理由,並不合理,最終判處其中10人監禁4年4個月,現年20歲的男生則判入教導所。

11名被告為:袁均穎(34歲,文員)、黃蔚霖(26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6歲,學生)、吳沛伶(21歲,學生)、甄衛兒(21歲,學生)、彭漢深(32歲,地盤工人)、張俊軒(20歲,學生)、韋珍兒(24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6歲,會計師)、林耀基(29歲,攝影師)及鄭子健(30歲,售貨員)。

2019年10 月1 日在示威者在尖沙咀外擲汽油彈。(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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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當時有廣泛報道暴動新聞

王官指,被告在求情信全部稱對參與暴動感到非常後悔,因受當時社會氣氛、傳媒報道及政客渲染影響,低估法律後果,部份被告自覺愧對親人,又表示會在鐵窗內痛定思痛。王官指出,自2019年下旬,每日新聞鋪天蓋地報道所謂「社會運動」,示威者堵塞主要幹道,並與警方對峙,更視彌敦道為「地標」。警方亦會相應作出行動,傳媒亦有廣泛報道,這些都是眾所週知的。

示威者行為對公眾帶來不便

王官表示,本案暴動發生在國慶日,屬於特別日子,示威者堵塞人多車多的彌敦道這條主要幹道,導致有車輛無法駛過、需要掉頭。王官批評,被告行為無理自私,既對公眾構成諸多不便,也令他們擔心安危。暴動範圍牽連油麻地、尖沙咀、佐敦一帶,正是市民假日希望前往的地方,示威者在熙來攘往、遊人眾多的鬧市犯案,有機會引起更多人加入,增加無辜途人受影響的風險。

公然挑戰警方權力目無法紀

王官續指,暴動參與人數眾多,範圍甚廣,歷時接近1小時,期間示威者漠視警告,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警方防線,又在他人掩護下數度向警署掟汽油彈,導致警署火光熊熊,多棵樹木焚燒。這些一連串、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帶有殺傷力,示威者衝擊警署,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目無法紀,乃本案嚴重之處。事件中無人受傷,實屬僥倖,但也不能忽略固中風險。

暴動罪旨在集體行為

雖然辯方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份作出上述暴力行為,如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但王官指出,暴動罪要旨在於集體性行為,即使各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行為不一定相同,他們參與行動之前已添置保護裝備,包括穿著深色衣物、戴上防毒面罩等,從而可「更放膽、更放肆地」參與暴動。部份被告更準備衣服更換,以免被辨識,反映他們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10名成年被告明知警方會執法仍參與

王官強調,眾被告求情稱對失去自由感到懊悔,惟他們在犯案前目睹此類社會事件對香港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摧殘,明知警方定會執法仍繼續參與,必然有心理準備被捕,卻在罪成後以無知、欠缺心思熟慮作為減刑理由,這並不合理。考慮到部份被告過往熱心公益、品格良好,酌情扣減刑期後,判處10名成年被告監禁4年4個月。

官信男生已汲取教訓判教導所

至於案發時17歲、現年20歲的男生張俊軒,王官引述他向感化官稱他當日只是旁觀者,案發後患上焦慮症,報告指出他雖無悔意,惟適合進入教導所。王官認為,被告入世未深、背景良好,其自撰求情信亦有真誠悔意,相信他已汲取教訓,教導所羈留及監管時間確實不短,判入教導所為適合判刑選項。

案件編號:DCCC4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