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護士涉參與10.1衝突 警員記錄不詳兼非在集結區被捕 脫暴動罪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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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涉嫌在2019 年國慶當天,在屯門參與衝突,遇查時稱:「我嚟支持手足。」因而被控暴動。他否認指控,案件今(2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鄭念慈指,警員指被告站在示威者前排,卻未有相關紀錄,無法肯定被告有否站在該處。加上被告遭截停之處,並非集結範圍,或有途人路經,無法肯定被告是示威者抑或路人,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健文(40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0月1 日多人在屯門大會堂一帶聚集並發生警民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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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警長未記錄被告是否站前排

鄭官裁決時指,警長程廣業在其以英語書寫的記事冊及書面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曾站在現場聚集人群的前排,程作供時亦承認,他英文不佳,記事冊只是簡要紀錄,非按照時序書寫。雖然鄭官同意記事冊紀錄不必巨細無遺,但不按時序書寫難免混淆事發經過,若程英文水平不足,大可用中文紀錄。程有一定經驗,理應明白被告有否站在人群前排,這是判斷他有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重要環節,應該清楚紀錄他第一眼看到被告的情況,裁定程在這方面的說法不可靠。

警員未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至於辯方爭議被告被警員張威業截停後在沒有警誡下說:「我嚟支持手足。」張解釋,因爲在非安全情況下無法書寫,加上身穿防暴裝備難以拿出記事冊。鄭官認為,張施行警誡,沒有必要立時作書面紀錄,他大可先用口頭方式,再在適合安全環境下補錄。再者,張當時必然已有合理懷疑被告違法,不認同他為何不作警誡,若容許控方依賴這項證供,會對被告不公,因此將查問內容從證供上剔除。

被捕地點亦有路人經過

鄭官又指,程及張對於人群描述不同,前者稱人群曾掟汽油彈及磚頭,後者則看不到人群有特別行為。如果聚集人士真的有掟汽油彈,張無理由看不到,不能肯定是否有人掟汽油彈,或有否構成暴動。惟關鍵仍落在被告有否出現在人群之中,鄭官分析指,縱使被告黑衣打扮與一般示威者相似、帶備可隱藏身份的外科口罩,但他被截停的地方在並非集結之範圍,該處或有行人途徑,被告可能是示威者,也可能是無辜途人,最終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DCCC 4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