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女買機票入禁區為朋友餞行 兩罪成立被判監禁四星期獲緩刑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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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間出入境要檢疫,一名24歲女子去年9月購買前往泰國曼谷的機票,出境進入機場禁區,在航班離港數小時後向入境處職員聲稱錯過航班,因而需辦理取消離境手續。入境處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被告作出深入調查,揭發該女子只是為進入禁區與朋友餞行,並非要離境。

被告其後分別被控一項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以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於機場禁區罪,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合共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帶有效通行證,或由當局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禁區。(資料圖片 / 梁鵬威攝)

被控誤導入境事人員及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於機場禁區罪

入境處公布,女被告9月17日因為其朋友餞行,而購買前往泰國曼谷的機票,假裝成離境旅客進入機場禁區。該女子在航班離港數小時後向入境處職員聲稱錯過航班,因而需要辦理取消離境手續。

入境處對被告的解釋存疑,遂向被告作出深入調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案發當日假裝成離境旅客進入機場禁區,而被告亦從未打算離開香港前往泰國。被告分別被控一項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以及一項無合理辯解而逗留於機場禁區罪。被告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合共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

入境處發言人補充,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干犯作出虛假陳述以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0,000元及入獄6個月。

根據《航空保安規例》,任何人除非隨身攜帶有效通行證,或由當局授權的通行證持有人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逗留禁區。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