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終極上訴部份得直 政府須研替代方案 湯家驊:要嚴肅處理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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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年與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婚姻不獲港府承認,他5年前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高院裁定敗訴。岑再提終極上訴,終院今(5日)判下判辭,裁定岑上訴部份得直,指港府在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屬違憲,有關命令暫緩兩年執行。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上述判決是基於《人權法案》第14條列明,要尊重任何人的私人生活,所以法庭認為政府應提供替代方案盡量保障同性婚姻者私人生活。他續指,法庭命令暫緩兩年,政府要在這段時間進行研究定出方案,時間較一般長,相信法庭理解定出方案有難度,也需時嚴肅處理。

湯家驊表示,替代方案的「伸縮性」頗大,現時無法回答方案會是怎樣,並相信政府也要考慮定出替代方案後,會否被視為大開中門,引致很多同志到外地締結,回港後申請不同服務,「政府資源係咪可以做得到呢?呢個係需要仔細評估。」

岑子杰要求法院就三項問題作出裁決,分別是:

1/ 根據《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他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
2/交替地,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有否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的及/或《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
3/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

湯家驊:判決確定同性婚姻在港不合法 但需保障私人生活

在終極上訴中,問題二上訴得直,法庭宣告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就該等承認所伴隨的適當權利和責任作出制定,乃是違反上訴人根據《人權法案》第14條享有的權利。上述聲明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起計暫緩兩年生效。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今次判決中,有指明同性婚姻在港並不合法,與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的人不可享有已婚人士的對待,但在《人權法案》第14條列明,要尊重任何人的私人生活,所以法庭認為政府應提供替代方案盡量保障其私人生活。

除非侵擾行為是合法行為,有充分理由支持進行,否則任何 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應受到侵擾。此外,任何人 的名譽和信用也不應受到非法破壞。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湯家驊指,法庭命令暫緩兩年,政府要在這段時間進行研究定出方案,但他坦言方案的「申縮性」頗大,現時無法回答方案會是怎樣(石恩彤攝)

政府需給予一個中間方案 「伸縮性」頗大

湯家驊表示,上訴人與同性伴侶在外地締結,不能被視為已婚人士,惟亦非單身人士,所以要給予一個中間方案。但他表示,中間方案可以有很大差距,要視乎要求的是甚麼待遇或服務,而且國際人權公約中所有的自由也可受當地社會環境、文化、資源等可以有「走盞空間(即裁量餘地、Margin of appreaciation)」,即各地在解讀權利上可以略有不同。

他指,法庭將相關判決暫緩兩年,讓政府去定出替代的中間方案,但認為方案的「伸縮性」頗大,現時無法回答方案會是怎樣。但他相信政府也要考慮定出替代方案後,會否被視為大開中門,引致很多同志到外地締結,回港後申請不同服務。他以申請公屋為例,表明現時住屋問題緊張,「政府資源係咪可以做得到呢?呢個係需要仔細評估。」

湯家驊續稱,法庭暫緩兩年,是較一般以數月計的暫緩時間為長,相信法庭都理解要定出方案有困難。而政府要在這兩年進利研究、搜集資料,如研究未能如期完成,理論上政府可申請延期。若然政府兩年後拋出方案,上訴人不接受,他也可以再提司法覆核,指方案未能滿足人權公約下的人權保障,交由法庭再作考慮。

岑子杰就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未獲承認而提出終極上訴。(資料圖片)

湯家驊也指出,替代的中間方案未有定案,但案件有一明確結果,從法庭駁回問題一,說明同性婚姻在港不為香港法律接受,他認為要修改法律有困難,且香港有不少市民及宗教團體反對,觀乎中國也未有同性婚姻,「一國兩制下,佢哋無、我哋有咁得唔得呢?呢個都係幾微妙的政治問題。」他指藉今次判決改善同性婚姻者的地位相信無甚可能,唯一是視乎未來的中間方案,會否為他們帶來比單身者好一些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