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涉殺妻女.判辭解讀|原審多次提沒氣塞 或令審訊不公平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謀殺妻女,因謀殺罪成被判囚終身,終審法院法官今裁定他終極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控許金山把該瑜伽球放入妻女的車上,而控方是以排除的方法, 以確認是許金山犯案。許爭議原審法官就瑜伽球的氣塞錯誤引導陪審團,令陪審團錯誤排除把瑜伽球放入車內的人是次女。終院法官在判辭同意原審法官的引導時多番提及「沒有氣塞」或.「瑜伽球的氣塞被拔走」,但未恰當地提醒陪審團,或令許金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故一致裁定許上訴得直,認為案件應重審。

上訴人許金山(58歲),被控兩項謀殺罪,指他於2015年5月22日,謀殺妻子黃秀芬及次女許儷玲。

被告許金山提終極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許今早在庭上聽到裁決時表現冷靜。(網上圖片)

許金山因涉嫌謀殺妻子及次女被控。(詳看下圖)

事發後半年才開始調查瑜伽球

警方於事發後約半年,即2015年11月才調查涉案私家車的瑜伽球,證物警員供稱,當時沒有在車內發現氣塞。而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就案中瑜伽球的氣塞錯誤引導陪審團,構成不公。

原審官說找不到氣塞可排除次女放球入車

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辭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稱,若認為證物警員的說法屬實,他在檢查涉案私家車時沒有找到瑜伽球的氣塞,便可排除是次女許儷玲把瑜伽球放入車內,但她沒有可能把氣塞丟掉。同時,原審法官沒有就警方調查瑜伽球前,車內的情況指引陪審團。

證物警員找不到氣塞不等於案發時已消失

終院法官認為,其引導詞或會令陪審團以一個不被容許的方法,排除次女許儷玲把瑜伽球放入車內滅蟲。終院法官續解釋,原審法官的說法是建基於該氣塞消失不見,此舉實質上容許陪審團忽視氣塞被放在另一處,或是警方調查瑜伽球前,不慎遭拿走,並單憑揣測對車內的狀況作推論。終院法官指,證物警員當時找不到氣塞,不等於氣塞在案發時已消失不見。

家中有其他瑜伽球有其他氣塞不足為奇

警方於2016年在許金山住所找到的氣塞,終院法官指其家中有其他瑜伽球,一個備用的氣塞在本案的證據價值不高。同時,案中沒有證據指許金山住所找到的氣塞和涉案瑜伽球有關。控方在結案陳詞指提出許金山住所找到的氣塞,可能是涉案瑜伽球的氣塞,該說法可令陪審團產生嚴重的偏見。終院指,原審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兩者之間沒有關聯。

引導時曾提及氣塞約20次

終院法官因此認為,原審法官就氣塞方面的引導詞屬錯誤。終院法官續指,控方案情為許金山把瑜伽球放在涉案車內,並拔走氣塞,釋放瑜伽球內的一氧化碳。原審法官多番提醒陪審團,控方是使用排除法,以肯定把瑜伽波放在車上的人是許金山。上訴方便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約20次提及「沒有氣塞」或「瑜伽球的氣塞被拔去」。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令許金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並指無法確認若沒有該錯誤引導詞,許金山會被裁定罪成。終院法官認為,案件應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FACC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