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女子涉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 洗黑錢$550萬 遭加刑判囚40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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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33歲的本地女子今日(9月17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40個月。
案情顯示,警方於2022年10月12日接獲涉及網上情緣及投資騙案的報案,當中報案人被要求將大量金錢轉賬至指定銀行戶口。惟報案人按指示把款項轉賬至多個香港本地銀行戶口後,與騙徒失去聯絡,懷疑受騙,遂報案求助。
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經調查後,以涉嫌「洗黑錢」拘捕一名案發時33歲的本地女子。調查顯示,她涉嫌透過一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10至12月協助清洗約550萬元的犯罪得益。警方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以「洗黑錢」罪起訴該名女子,並就案件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獲法庭批准及增加四份之一的刑期。最終,被告被判處監禁40個月。
警方歡迎法庭裁決,並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或賣出戶口,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重申,不論租、借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相關部門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並積極研究,加快「洗黑錢」案件的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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