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之氣!韓男離職前怒刪公司Google帳戶、重置網站 遭檢控判罰

撰文: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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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一名30歲上班族從公司離職後,將其公司雲端資料夾內4000多份重要資料刪除,還重置公司網站,讓他面臨約500萬韓元(約港幣3萬元)的罰款,同時被公司依干擾工作罪起訴。

據南韓媒體《SBS NEWS》報道,一名30多歲吳姓男子先前在一家網絡購物中心負責管理網絡帳號,不過在2021年4月,因為和公司在利潤分配方面未達成協議而離職;然而,他在離職前不僅刪除了公司Google帳戶中儲存的4216個商業文件,還更改管理員帳戶密碼後,隨後重新設置公司網站。

公司發現後對吳男提告干擾工作罪,吳男在法庭中辯稱,他雖將工作文件移至垃圾桶,但這些文件放在垃圾桶隨時可以復原,表示自己無意干擾公司營運。

法院對吳男的證詞並未採信,因此處以500萬韓元罰款,而他也被依干擾工作罪起訴;而審理此案的法官則說明:「有些資料在丟進垃圾桶30日後就無法復原。而且事實上該公司確實只恢復了一些資料,更多部分的數據內容已經無法復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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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刪除公司資料 小心犯法

如果在台灣發生類似案例、離職前刪除公司資料會怎麼樣?

過去就曾發生過擔任助理工程師的男子遭公司解僱,他在離開公司前,將個人公務電腦的檔案格式化,刪光自己負責的業務資料,最後地院認定他無故刪除業務檔案,依照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台灣法律諮詢網站相關資訊指出,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民法部分:

依台灣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部分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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