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車北上|干犯7種情況禁申請一年至終身 出租出售獲批車輛停2年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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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車北上」敲定於7月1日實施,今日(29日)起接受駕駛者登記抽籤,中籤者最早6月1日提出申請。因應「港車北上」,廣東省政府公布一系列規管方法,涉及21條條文,當中提到干犯部份行為,會被罰暫停申請資格,甚至禁止日後再申請。

例如轉讓、出租、出售獲批「港車北上」的車輛,或無正當理由下在內地連續停留時間超過30天,一律罰停申請兩年;駕駛超出廣東省禁一年內再申請。醉酒駕駛或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或物品,其新申請不會受理。

▼港車北上三大申請程序▼

廣東省政府早公布了《廣東省關於香港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辦法》,列明了參加「港車北上」車輛的申請條件及規管辦法。文件一共有21項條文,包括申請資格等,與之前運輸署公布的內容相同。

條文第15條列出七種情況,駕駛者一旦干犯後,當地政府除了按其法規處理外,還會限制或不予受理該駕駛者日後新的「港車北上」申請。內文提到,有兩種情況下,不受理新的申請,包括(1)利用車輛走私、偷渡、或者非法攜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貨物或物品,或者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2)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醉酒駕駛,又或違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港車北上申請資料▼

以下兩種情況,亦會被暫停申請兩年

(1)轉讓、出租、出售有關「港車北上」證件;或者轉讓、出租、出售獲批「港車北上」的車輛;或者利用該車輛從事非法營運。

(2)獲批車輛無正當理由下,在內地連續停留時間超過30 天,或者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時間超過180天

另外,有兩種情況下,會被暫停申請一年:

(1)駕駛超過批文有效期的車輛。

(2)駕駛超出規定行駛範圍。現時「港車北上」的範圍只包括廣東省。

另外,假如駕駛者於內地干犯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尚未處理完畢,在處理完畢前,或者相關法律程式完結前,其申請都不予受理。

整份文件由廣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由今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