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D救心機】康文職員憂「電錯心」變被告 斥署方無支援

撰文: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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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發現半年內有五名市民於康文署場地猝死,病發時未有場地職員使用自動心臟去顫器(AED)急救,可能錯過現場急救的關鍵時機。但有前線康文職員及外判保安員均透露,即使識使用AED,但因為怕做錯而牽涉入法律訴訟,在危急關頭只會幫忙召喚救護車。
急症科醫生就指AED有分析心律功能,倘「電錯心」,責任應由儀器製造商承擔,長遠可考慮立「好人法」保障真誠助人之士。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現行法例下,職工憂慮非無的放矢,勸署方列清職工職務範圍。雖然「好人法」亦未有立法逼切性,但倘捲起訴訟,僱用職工的署方及外判商都不應置身事外。
署方則指因公被訟的公務員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法援,惟未提合約工及外判工的保障。

有康文署職員指專業如消防處救護員都曾把AED電極片左右錯貼,擔心自己出手「忙中有錯救死人」而被索償。(資料圖片 / 黃偉民攝)

康文署向《香港01》確認,在有設置AED的場地,要求最少有一名外判保安員持有有效AED證書;不過在無保安的場地,就無規定要有具AED資格的署方職員當值,即是場地有機亦可能會無人識用。然而,署方每年仍安排平均1,000名職員參與AED培訓。

有康文署人員曾向職工會總幹事提及在場地內急救的憂慮。(譚威權攝)

憂好人變被告 職員保安忌救心

不過有多名康文署員工及外判保安員均私下向記者透露,「識用」不等於「敢用」,危急時會選擇不出手,靜待救護到場。「不鼓勵同事去學AED以及去救人,早前連專業的救護員都錯用AED,我們都怕忙中有錯。一陣死咗人,家屬仲可能經民事追究賠償。」

政府前線僱員總會總幹事譚亮英引述康文署場地職員指,有署長級人員曾向前線表示倘人員因救人被追究,署方只會提供法律意見,「至於會否提供律師協助,署方未承諾任何實質法律支援,令前線員工感到救人要面對好大風險。」

急症科醫生蕭粵中認為香港人口與AED機比率低,及港人缺乏急救教育,都是「院外心臟停頓」存活率偏低的原因。(顧嘉敏攝)

救錯人或牽訟 醫生倡好人法免責

心肺復蘇委員會、急症科專科醫生蕭粵中指出,AED內置分析心律的功能,不會電擊無需要又或非心臟停頓的傷病者。假若不幸「電錯心」,相信責任應歸究AED製造商。

就職工對救人的憂慮,蕭粵中稱香港暫未有涉誤用AED而被告的案件,但由於未有「好撒馬利亞人法」(好人法)免卻真誠助人急救者的責任,不可排除日後有死者家屬索償,蕭建議港府盡早為「好人法」立法做研究及諮詢。「好撒馬利亞人法」豁免仗義助人者的刑責,減輕危急關頭的猶疑,於歐美等地推行多年,內地亦於前年落實好人法。

對於康文署職工的憂慮,大律師楊岳橋認為不無道理。(資料圖片)

楊岳橋:應列明工作範圍 無迫切立好人法

本身為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康文職工的憂慮非無的放矢。他提到包括救護員在內,若因為疏忽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甚至身亡,的確可能須承擔法律責任;但追究一方須確立有關的傷亡責任與施救者行動的因果關係,及職工對傷者本身有沒有謹慎責任。

「如果署方要保安員接受AED訓練,而場地又有AED,概念上係要保安員參與救人。因此僱主必須清楚列出職工職責,若有人因為執行職務被訟,僱用一方亦需要負上責任。」楊岳橋提到香港社會風氣文明,未出現過「老屈」索償案件,故「好人法」無立法迫切性,不過社會可開放討論。

在康文署外判保安員表明怕被追究,不會參與急救。(譚威權攝)

涉訟公僕可試申法援 會再傳指引提醒員工

對於前線場地人員憂慮救人或牽起訴訟,署方回覆倘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牽涉民事訴訟,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法律援助。當局會根據個案、法律意見及部門建議考慮申請,但未提對合約制及外判人員的保障。

回覆又指場地主管須根據指引編製持有有效AED證書的人員名單,以作記錄及供場地員工參閱,並須於人事變動時即時更新名單。本署會再次傳閱指引提醒員工有關安排,前線員工亦可主動向場地主管查閱有關資料,並再次提醒場內AED供包括公眾在內,曾接受訓練人士使用。 

01偵查系列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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