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共享單車陷困 政府過橋抽板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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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些地區有單車徑網絡,但對共享單車公司Gobee.bike而言,在本地的發展似乎荊棘滿途,先是開始營運後數天即有單車被惡意推落城門河,早前再被指違泊問題嚴重。當初Gobee.bike是在投資推廣署引薦下進入香港市場,當局卻對其經營難題撒手不管,如今變成「開門招商,關門打狗」,如此劣績,如何再吸引投資者來港發展?

Gobee.Bike引入香港後,引起不少爭議,包括被人投訴佔用公共空間。(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引進投資懶理難題 開門招商關門打狗

Gobee.bike負責人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他是在投資推廣署穿針引線下決定來港投資,但開業之後卻處處碰壁。投資推廣署於網頁上表示會協助企業推廣業務、帶動商機,提供一條龍式的支援服務,包括策劃、籌組業務、開業及繼續拓展,但實際上該署有否克盡厥職,抑或只是過橋抽板?

在是次Gobee.bike涉嫌違泊一事上,署方曾協助安排公司代表與多個政府部門會面,包括地政總署、運輸署、沙田及大埔民政事務處,可是成效有限,政府方面反映現時單車泊位不足,而Gobee.bike於營運上又有必要將單車廣泛分布於社區角落。雙方非但未能達成共識,民政處更表示將來若再收到投訴,會安排聯合行動清理單車,令Gobee.bike陷入進退兩難之境。

Uber在港仍為非法,欠缺法律保障,司機投訴無門,不敢去勞工處和警署申訴。

Gobee.bike並非孤例 有如Uber翻版

其實類似事件已非首次發生,投資推廣署曾於2015年在網頁上介紹Uber為成功個案,給予相當正面的評價,指它「接通全世界」,可是不久後有司機因Uber的經營模式涉嫌違法而被拘捕,署方迅即將網上的Uber個案下架,事後急急發新聞稿撇清關係,指「本署致力確保受助公司知悉其行業的法例要求,有關公司亦有責任釐清其業務符合相關法規。」

依它所言,當開展業務後才發現違法,這該是誰的責任?投資推廣署的職責又是否止於推廣?署方在與外地企業接洽時,若不先按其業務性質作出調查,提醒對方在本地市場經營所面對的法律風險,只顧慫恿投放資金設立業務,難免予人只顧「跑數」的觀感。此外,署方作為政府代表,自然有責任事先與各政府部門協調,而非冷眼旁觀、任由企業單打獨鬥與一眾政府官僚周旋,如過關斬將般與不同部門商討解決方法。觀乎Uber、Gobee.bike的事例,未知它們的經營者會否感到「誤入騙局」、「上錯賊船」?

2016年初投資推廣署向外宣布,著名美國電單車品牌哈利電單車的代理在柴灣工廈開設新陳列室,但陳列室原來違反地契。(網上圖片)

官僚「唔做唔錯」 投資者無所適從

事件同時揭示了港府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積弊。以Gobee.bike為例,其營運牽涉多個部門的規管,但在洽談過程中,各政府部門都傾向採取「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唔做唔錯」的工作態度,務求明哲保身,未有積極地就公司對單車位的需要共商解決方案,另一方面,投資推廣署則繼續積極拉攏企業進入香港市場,如此的處事手法難免令投資者無所適從。

此問題的癥結在於政府上層推行政令時未有顧及架構問題,致投資推廣署辦事時諸多制肘。投資推廣署於2000年成立,隸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但外地企業要於本地立足,無可避免要與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門接洽,彼此互不統屬,難以期望會為Uber、Gobee.bike這些事不關己的企業通力合作、增添自身工作量。故此,若要有效地協助新興企業進入香港市場,有必要設法消除由行政架構造成的障礙,而非如現時般,投資推廣署不斷吸引新投資者,其他部門卻對其經營難題闊佬懶理的局面。

總的來說,儘管投資推廣署網站上羅列多個成功案例,但Uber、Gobee.bike事件,對署方來說是兩個不容漠視的警號,它們皆是近年共享經濟潮流下備受觸目的新興企業,如今在香港囿於僵化的制度,而非敗於商業競爭之上。在接二連三的「中伏」案例下,投資推廣署又怎能說服新投資者「倒錢落海」,在這個吃力不討好的城市開展業務?